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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常任制的历史由来
2007-11-15 08:42:0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

  在历史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一直主张实行党代会年会制。通过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党的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执行党的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从而比较充分地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地位,保证党的大政方针真正体现全体党员的意愿和要求。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确认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唯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并规定共产主义者同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他们在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明文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同各总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中央委员得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遇紧急状况中央得召集非常代表大会。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闭幕后,大会主席沙佩尔、秘书威·沃尔夫以大会名义给同盟盟员发出的通告信,综述了大会内容,其中说到“大会没有任何争议就一致认为:必须重复召开这样的代表大会,并且在保留各支部批准权的条件下把同盟的全部立法权移交给代表大会”。

  1864年成立“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马克思在为它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规定:“每年召开由协会各支部选派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协会全体代表大会每年确定总委员会驻在地、选举总委员会委员、规定下届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大会代表按大会规定的时间集会,无需等待特别通知。不可能在上届大会所指定的地点开大会时,总委员会有权改变集会地点,但无权改变开会时间”。同时明确指出,总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党代表大会既然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就必须实行年会制。

  德国社会民主工党,作为第一个在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成立的无产阶级政党,基本延续了马恩倡导的党代会年会制主张。该党从1869年至1914年党的指导思想根本改变方向为止,45年之中有33年处于合法斗争的在野党地位,坚持实行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召开了三十三次党代表大会。即使在被俾斯麦政府“反社会党人法令”取缔,无法在国内公开活动的艰难处境下,该党仍然想方设法在国外先后召开了四次党代表大会。正如恩格斯晚年在致德国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倍倍尔的信中强调:“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让全党哪怕一年有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

  二

  1898年成立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党代会年会制的党内民主思想。列宁于1903年7月第二次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夕提交的党章草案第二条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开(尽可能至少每两年一次)”。大会采纳了这个意见。1905年4月布尔什维克单独召开党的三大,新党章第二条就改为“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但由于1905年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失败,沙皇专制政府加紧迫害,党代表大会年会制无法坚持。尽管1907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五大通过的党章仍然规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实际上延至1917年7月才举行党的六大。十月革命胜利后,即使面对十四个帝国主义国家的武装入侵和国内激烈的内战与叛乱,列宁始终坚持党代表大会年会制,从1918年至1923年先后定期举行了六次党代表大会,即从党的七大到十二大。

  列宁逝世后,党代会年会制没有真正坚持下来,改变年会制传统的是斯大林。他主持工作后,虽然党的十三大(1924年)和党的十四大(1925年)照常召开,但此后代表大会就再也没有按期召开过。十八大(1939年)和十九大(1952年)之间竟然相隔13年,虽然中间经历了卫国战争,但也是在战争结束之后7年多才召开十九大。党代会年会制的破坏,致使苏联党内民主严重缺损,个人专断之风盛行,留下了相当深远的负面影响。

  三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1922年二大制定的第一个党章,1923年三大通过的修正章程,1925年四大通过的第二次修正章程,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受五大委托通过的第三次章程决议案以及1928年六大通过的党章,都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按通常规例每年开会一次。从实际执行来看,六大以前大体上做到了一年召开一次(届)党代会,但由于战争环境等原因,党的六大之后直至七大之前的17年都没有能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从六届四中全会开始,党就曾多次提出召开七大的问题,但都没有能够开成。考虑到年会制难以贯彻,1945年七大通过的党章将党的代表大会改为每三年召开一次,期间可举行党代表会议。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1956年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探索具有开创性。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是否可以依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否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这还没有定到党章草案上去,提出来请大家考虑,看是否可以?”他的这个建议,得到党中央领导集体的一致赞同。同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的章程报告时指出:“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我们的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对于党组织和党员来说,不是比过去减少而是比过去增加了”。故而,正式提出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他说,为了“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级的、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而“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们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工作”。并认为,“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党的八大也因此把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写入了党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经过对历史教训的深刻反思,开始了新时期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实践探索。从1988年开始,中央组织部先后在12个市县区进行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常任制被看作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改革取向。此后,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指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要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继而在实践上,全国开始了更大规模的探索。

 
【专题】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许继青 马炳军 编辑: 余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