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情况,一律以户口作为高考“资格证”,是行政管理思维简单化的表现,是在户口之上附加了过多的功能,与现代法治理念并不符合
针对外来人口进入城市之后,其子女能否在所居住的城市参加高考的问题,少数城市提出了解决方案,但附加了特别多的条件。在某些特大型城市,例如北京,这一问题目前尚无解决方案。我认为,不分情况,一律以户口作为高考“资格证”,是行政管理思维简单化的表现,是在户口之上附加了过多的功能,与现代法治理念并不符合。因此,我认为,应当用法治思维审视外来人口子女的高考权利问题,并逐步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
在城市外来人口子女高考问题的解决上,法治的思维意味着以下几点:其一,保障权利。一些省、市先后推出没有学籍不能参加高考,或者在本地学习没有达到一定年限就不能参加高考的政策,这无异于剥夺了城市外来人口子女在所居住城市和原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双重权利。其二,促进平等。2003年7月北京市正式提出实施“人才绿卡计划”,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后,外来人口可以享受包括子女在京入学在内的“市民待遇”,但在外来人口子女在京参加高考问题上依然没有松动。外来人口同样为北京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其子女最为关键的受教育权利,却与北京学生完全不同,这明显违反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其三,法治统一。《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而实践情况却是有的城市规定外来人口子女可以在本市参加高考,有的地方则明确拒绝,这显然有损法治的统一性。其四,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必须有救济措施。权利受到剥夺之后,应该让被害人有救济的机会和渠道。但是,目前对被拒绝参加高考的外来人口子女的法律救济措施是完全缺乏的。
当然,我们也必须实事求是地看到,某些特大型城市外来人口多,社会资源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管理压力很大,如果一味强调允许外来人口子女平等参加城市高考,会使政府面临空前压力。所以,对外来人口子女参加城市高考必须设置一些限制条件,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放宽。例如,在北京要逐步解决外来人口子女的高考问题,可以考虑同时设置以下条件:在北京就读六年以上(初中、高中);父母连续在京居住、工作10年以上,在北京有固定住所;还有,比较重要的一条是可以对父母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父母所开办或者就职的企业所交纳的税款设置一个最低限额,以体现其对北京的贡献。
在相关政策出台的初期,有关限制条件即使苛刻一些,也可以理解,因为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还需要观察。但是,有这样的政策“口子”,就意味着政府开始正视问题,开始从法治的层面考虑平等、权利以及对权利的救济等问题。在很多时候,要解决某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迈出第一步往往是最为重要的。
(作者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