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5年,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关键的5年。市场化———几乎在每个领域都留下了清晰的足印。而当我们回眸市场经济的新进展时发现,它的每一步背后几乎都有一部法律支撑。
这5年,人们逐渐认识到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法治不仅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且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制度支撑。离开了法治,现代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甚至,主流经济学家们做出这样一个论断:“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有法可依
【镜头一】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镜头二】2007年4月5日,拖欠山西某大型煤矿集团公司煤炭货款高达1.97亿元的天津某集团公司在没有一点预兆的情况下,突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4月9日,该法院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公告,近两亿元国有资产面临流失的危险。
【镜头三】披露上市高管炒股黑名单。沪深两交易所网站2007年底披露一份文件说:某公司高级副总裁周某9月4日、11月12日分别卖出、买入1万股该公司股票,短短两月个人净赚近14万元;11月22日,某公司董事长陈某违规卖出公司股票,个人一次赚了38.57万元……
【数据】全国工商联近日发布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2007年度)》显示,2007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数量达410家,比2006年增加33家。有118家上规模民营企业在海外独资建立新企业,84家在海外合资建企业,16家在海外兼并企业。
【声音】“听说今后我们再被拖欠工资,就不能优先得到补偿了。为什么保护职工权益,只管过去不管将来?”北京邮电器材公司职工杜玉珩有些担心。
“《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这样认为。因此,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中存在的与杜玉珩类似的担心将逐渐消除。
【观察】《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它对破产实体与破产程序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对破产清偿顺序做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规定。该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还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像假破产、真逃债这样的行为,为该法所明令禁止。
与旧《公司法》相比,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有以下几个方面亮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一人公司”写入法律等。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
过去5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还以完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为重点,制定、修订了《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法》、《对外贸易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一批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和法律制度,为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保障。竞争环境趋向公平
【镜头一】双汇冷鲜肉遭封杀。据双汇集团统计,截至2003年8月底,仅公开没收、堵截双汇冷鲜肉的事件就达50多起。对全国20多个省市的77个地市调查发现,有28个地市明确禁入双汇生鲜肉,占36%;44个地市只准部分产品进入或部分场所销售,占57%;只有5个市完全开放,仅占7%。
【镜头二】红头文件下达喝酒任务。据新华社2006年4月7日报道,湖北省某市发生一桩怪事: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红头文件,给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下达喝酒任务,全市各部门全年喝某品牌系列酒价值总目标为200万元,完成任务的按照10%奖励,完不成的通报批评。
【镜头三】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数据】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近日表示,到2010年,中央企业数量将从现有的157家减少到80~100家。
国资委组建后一直积极推动中央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的重组整合,央企户数由2003年的196家减少到2006年底的161家,之后又减至157家。央企数量大幅减少,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自由竞争的市场空间不断扩大。
【声音】武汉大学商学院副院长谭力文认为,双汇事件的背后,是“诸侯经济”在作怪,是为了保护地方短期利益。谭力文建议打破地方保护,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
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颁行是培育和建设竞争文化最为关键的一步。《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对政府、企业乃至消费者而言,都将是一个竞争文化逐步培育和发展的过程。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立法工作组专家成员黄勇这样表示。
【观察】近几年,有关垄断行业的话题逐渐多了起来。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受到人们长期关注。比如:银行间跨行查询收费该不该收、收多少?固定电话座机费该不该取消?手机双向收费是不是涉嫌暴利、何时实行单向收费?有研究人士透露:一些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若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这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行业垄断造成的,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公敌,垄断造成不公平竞争,还容易产生腐败,直接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反垄断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禁止行政垄断与地方保护,它明确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反垄断法》还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反垄断机构的设立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罚则。其第七条强调,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的颁布,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进步,标志着我国要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和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它与反洗钱法以及打击灰色经济、地下经济等措施一道,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的市场经济进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镜头一】2007年3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镜头二】广受媒体关注和同情的重庆“钉子户”事件以和解收场。2007年4月2日下午,户主吴苹在开发商同意赔偿因为断水断电所造成的营业损失90万元以及其他补偿12万元之后,双方就安置达成书面协议,协议补赔合计约350万元,数年纠纷尘埃落定。
【镜头三】广州开发商规避物权法新规定紧急卖车位。面对即将施行的《物权法》中有关无约定车位业主共有的规定,2007年3月初,广州不少小区掀起了卖车位热。有的开发商忙于获得车位所有权,有的则急急忙忙地卖起车位来,甚至有的开发商还未获得车位所有权就公开发售,遭到业主们抵制。
【数据】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实际增长12.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实际增长9.5%。截至2007年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725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67亿元。
【声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若《物权法》已经生效,“最牛钉子户”应该可以胜诉。
“个人财富必须要有清楚产权界定,用法律方式把个人财富界定得清清楚楚。这样,社会的财富才能有清楚隶属关系,是谁或不是谁的。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并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掠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易宪容这样认为。
【观察】“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新内容,被写进了2004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为后来制定《物权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一些原本并不明显的重大问题逐渐显露了出来。比如,公民及其家庭拥有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这些私有财产受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能不能继承?土地属于国家,国家征用土地还要给使用人补偿吗?对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来说,明确了人们对合法取得的财富的所有权,便是让人们拥有了财产,进而通过对财产的使用、处置,使其成为资本,让死的财富成为活的资本,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大循环之中,进而创造更多的财富,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正因为如此,《物权法》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它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秩序好转
【镜头一】集体合同治欠薪,百万工人与老板议定薪。截至2005年10月,深圳市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超过2万家,涉及员工286万余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没有发生过欠薪、低于最低工资现象。有关人士称,集体合同已成为医治欠薪的一剂“良药”。
【镜头二】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数据】专家提供的研究数据表明:2003年,我国工资成本在整个GDP中所占比例仅为13%左右,即便加上社会保障福利,也仅为17%左右。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则是30%左右。
【声音】“我国用工成本过低,劳动者的付出和他们所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公。”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认为,用工成本过低,不仅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权益,还会影响企业的成长,甚至影响到国家竞争力。
《劳动合同法》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对企业发展共同的要求,不仅不会增加企业成本,相反还会有利于企业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观察】在今年2月16日至17日的北京2008年春季人才大市场招聘会上,出现了与往年不一样的镜头:在许多招聘摊位上,对求职者的年龄、性别、身高等的要求不见了踪影。这得益于1月1日生效的《就业促进法》。该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歧视劳动者……该法对促进就业作了多项规定。
劳动力是生产力的重要元素,劳动力市场是资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远来看,一个规范有序、稳定高效、高素质的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发展、对劳资关系的和谐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使我国在建设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骨干,以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