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发展阶段的重要历史标志。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近年来,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为行政审判工作注入了许多新内容。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迫切要求。为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张忠厚、吕忠梅代表建议,应当将行政诉讼法修改尽快纳入议事日程。
张忠厚、吕忠梅认为,行政诉讼法应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力度。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应当扩大到教育权、劳动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并取消行政终局裁决制度。
两位代表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原告资格方面限定过于严格,其采用的“合法权益”标准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修改后应明确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两位代表同时认为,目前被告制度过于烦琐,难以准确确定,不利于诉权的行使。建议以“公务组织”来表述行政诉讼被告。这种表述不仅符合行政诉讼被告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一本质特征,也是对行政被告制度的一种简化,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另外,两位代表还建议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减弱因司法体制受制于地方而产生的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行政案件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张忠厚、吕忠梅代表同时建议,要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引入行政诉讼和解机制。现有的行政诉讼法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因行政诉讼而与相对人协商,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的出现,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既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纠纷的处理,也不符合处理涉及WTO规则的纠纷的要求。因此,建议尽快规范和解行为、完善和解程序、确认和解效力,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提供有效依据。两位代表还建议,要增设行政简易程序。
现行的行政判决制度规定了维持判决、变更判决、撤销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等4种判决形式。两位代表认为,这与行政诉讼类型的多样性不相符,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救济。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的需求,需要扩大变更判决的范围、增加确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等新形式。此外,还应当在现有行政裁判类型的基础上,增设禁止令、中间判决等裁判类型。
此外,两位代表还认为,要从四方面来完善诉讼执行与非诉执行程序:提高执行管辖级别;完善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强化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明确需要非诉行政执行的事项,科学划分法院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完善非诉执行审查的程序性。
两位代表建议,为了满足行政审判实践和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有必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