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华社记者李学仁摄
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新华社记者李学仁摄
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分别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
“国家执行联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突出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这些关键词印证着,我国司法机关在“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道路上,迈出“民生司法”的坚实步伐。
国家执行联动——剑指“执行难”
[报告]高法报告: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积极推动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当事人自行履行率比前五年提高3.63个百分点,强制执行案件1080万件,同比下降11.91%。
[举措]人民法院一直探索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途径。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通过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改革和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应运而生。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运行,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形成联动机制,通过限制被执行人融资、出境、日常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说,“执行难”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国家执行联动机制逐渐形成人大监督、政府参与、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在有效防范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方面显示出威力,让“老赖”们寸步难行,维护了司法公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减轻群众“诉累”
[报告]高法报告: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50.74%。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支持、维护、促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建立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举措]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确立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点改革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项目已于2007年启动。五年来,全国法院正确处理调解和裁判的关系,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陈继延说,俗话讲“法不容情”,可是调解是集“法、理、情”于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目前社会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的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决效果会更好。
突出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通过查案改善民生
[报告]高检报告:坚持执法为民。2008年,检察机关将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
[举措]针对城镇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商业贿赂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状况,2007年,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集中查办这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或直接指挥查办,使一批涉案地域广、人员多、金额大的案件受到查处。去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240件,占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45.1%。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森表示,近年来,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是贪腐案件的“高发区”。一些贪污腐败现象也不再直接表现为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出现了“腐败期权化”“曲线贿赂”“非物质利益贿赂”等现象。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这些领域的职务犯罪特点,通过查案改善民生。
集中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报告]高检报告:检察机关针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立案侦查纵容违法违规生产、不报谎报重大事故等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93人。
[举措]今年,各级检察机关将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继续采取高压态势,促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将强化反渎职侵权举报宣传,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突出重点,集中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王虹认为,应当加大对反渎职侵权的宣传力度,这不光让老百姓了解“揣腰包”的贪污受贿行为是犯罪,“不揣腰包”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失职渎职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并且危害更大。通过宣传,一方面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让广大群众了解渎职侵权的犯罪特征,举报犯罪,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宽严相济——追求合谐的社会效果
[报告]“两高”报告中严格执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字迹分外醒目。高法报告: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高检报告: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
[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裁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注重从机制上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从执法办案实际出发,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探索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办理机制,改善执法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指出,法律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刑法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只有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它是根据刑法自身规律得出的科学结论。尽管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可以做出刑罚或轻或重的选择,但刑事政策只有做到宽严相济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社会群体相互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