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在受到严重伤害而犯罪分子又无力做出经济赔偿的情况下,谁来补偿他的损失?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建议,建立并逐步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应勇代表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法在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还要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判决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作出赔偿。但由于严重刑事被告人往往多为低收入者,特别是犯罪分子被判刑甚至被判处死刑后,大多数无赔偿能力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得不到基本的经济赔偿。
应勇代表建议,应当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由财政拨款及司法机关罚没收入作为基金的基本来源,另可从社会捐助等渠道加以筹集;救助对象暂定为因遭受暴力犯罪而死亡、重伤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适度、救急为原则解决被害人急迫性困难。
应勇代表认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仅有助于降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减少不和谐因素,还有利于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