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针对粮食播种面积大量减少、违法占用耕地现象严重等问题,从2003年开始,连续三年把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作为推动“三农”工作的突破口,2006年以后,根据中央战略部署,又把监督“三农”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五年来先后组织了4次执法检查,听取了4个专项工作报告。经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国粮食产量连续四年稳定增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03年的2622元增长到2007年的4140元,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扎实向前推进。
资源环境问题始终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又一个重点,我们连续几年把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监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点,着重加强对水、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节能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切实重视资源环境问题,促进“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针对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偏低、对外技术依存度过高、科研投入不足等问题,我们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推动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是这两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把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点,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把推动解决华侨农场30万职工的生产生活困难作为重点,提出分阶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
这里还要一提的是,2003年、2004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常委会及时调整监督计划,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推动有关方面建立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二)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既有工作层面的问题,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有一些是长期积累的问题。为了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我们有意识地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改进工作和修改完善法律结合起来,着力加强跟踪监督。对属于工作层面的问题,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对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为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对代表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反复督查、一抓到底。监督方式的不断完善,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更具活力。
针对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2004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修改义务教育法等重要建议。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及时研究起草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006年结合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专项工作报告。2007年又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针对水污染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连续不断地跟踪监督。2004年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2005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进行执法检查;2006年结合听取审议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2007年结合听取审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又对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努力增强监督实效。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我们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中肯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推动有关方面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着力促进有关方面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一些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通过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推动解决拖欠出口退税问题。2003年,常委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三条建议:一是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二是用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尽快解决历史拖欠,三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职工工资问题。2003年,针对建筑法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工会法、劳动法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历史拖欠问题的建议。据统计,到2006年底,2003年以前累计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7亿元已经全部偿付。到2007年底,全国多数省份基本解决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少数清欠任务重的老工业基地省份,也有望在2008年上半年偿还历史拖欠的职工工资。
推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5年,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问题,明确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非法小煤矿问题等建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些意见,立即召开常务会议,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到2007年底累计关闭非法小煤矿1.12万处,2007年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46.3%和65.4%。
促进公正司法。针对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推动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制定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具体规定,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案件基本得到纠正。为了从制度和机制上促进公正司法,要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常委会的意见,法院系统从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等重要环节及规范法官行为等重点方面,完善监督制度和措施;检察院系统强化经常性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我们还督促和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基层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关于代表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做好代表工作是常委会的重要责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发挥代表作用,形成和完善了一套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和办法,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五年来,共办理代表议案3772件,代表建议29323件,邀请代表663人次列席常委会会议,1700人次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组织代表5354人次参加专题调研、9000人次参加集中视察,举办代表培训和专题研讨班14期,共有1050名代表参加培训。
(一)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政体。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5月,中共中央以9号文件批转了这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做好代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定关于代表活动、代表议案、代表建议等方面的工作文件,促进了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使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也使常委会工作保持旺盛活力。
(二)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作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机关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按照中央9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工作,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条件。一是在继续办好形势报告会和向代表寄送有关公报的同时,大幅增加向代表提供书面材料的种类,帮助代表更多地了解全局的情况。二是在大会前组织代表审阅和讨论准备提交大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和报告,并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和议案作出修改。三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40名左右;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活动的代表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四是在继续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同时,从2005年开始,每年都统一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共形成490篇调研报告,许多调研成果在国家重大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加强代表履职培训,编写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读本,还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增加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服务工作得到加强。
(三)把增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作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环节。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我们在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代表议案在立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一是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共有2177件代表议案涉及的92个立法项目列入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是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相关代表的意见。共有1132件代表议案涉及的48个立法项目已经审议通过,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通过的法律中得到很好体现。三是对代表议案比较集中的食品安全法等立法项目,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及时提请审议。四是以内容比较完整、质量比较高、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为基础,经过规范完善直接形成法律草案。“申诉难”和“执行难”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湖南等代表团部分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及修正案建议稿。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就是在这个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还是第一次。
代表建议办理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一是在加强综合分析、实行统一交办的基础上,将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办理重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二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共同办理。三是加强与代表沟通,注重办理实效。从2005年开始,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抓紧解决的比例,2007年已达到76%。
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做好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作出有关决定,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指导意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顺利完成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顺利选举产生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四、关于对外交往工作
全国人大对外交往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注重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同各国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参加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活动,为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建设和谐世界作出了积极贡献。目前,全国人大已与14个国家议会和欧洲议会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同178个国家议会建立或保持联系,与98个国家议会成立了双边友好小组,成为12个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成员国、3个多边议会组织的观察员。五年来,共接待外国议会领导人率领的109个代表团访华,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共出访58次。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也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对外交往活动。为加强全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了外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和完善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是十届全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一是在前两届工作的基础上,与美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埃及、巴西等国议会和欧洲议会建立和完善定期交流机制。一个涉及五大洲,包括周边国家、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多边组织在内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定期交流机制格局已经形成,成为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加强战略对话、深化务实合作的重要平台。二是通过定期交流机制,统筹安排领导人、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等各层次、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实质性对话,督促落实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文件,交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得到明显拓展。定期交流机制保持了双方交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减少了因外国议会大选、政党更替、领导人变化带来的影响。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常委会办公厅还向我国驻上述国家和地区组织使馆(团)派遣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与外国议会的经常性联系。
在对外交往中,我们始终贯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国际环境这条主线,生动展示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全面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深刻论述我国的和平发展道路,增进政治互信,推动务实合作,促进国家关系全面发展。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利用各种场合、采取多种方式,就台湾、西藏等关系国家核心利益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增进外国议会、政府和议员、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深化了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
五年来,常委会还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协议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74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