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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国资立法争执焦点:国资委定位
2008年04月13日 16:26:1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管理体制之争 在最早成型的国资法草案中,实行国资委、控股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个是政资分开,一个是政企分开。国资委是政资分开的产物,控股公司是政企分开的产物。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跟企业之间,需要有这么一个资本运营的中介组织。”前国资法起草小组组长刘仪舜回忆说。 但李曙光更倾向于在出资人这一层次之上再加上一级。 他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第一个层次应该是委托人层次。国有资产的终极委托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里面设立国有资产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终极的委托人,它来决定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分配、处分、转换等等这样一些重大的决策。地方人大在全国人大的授权内承担终极委托人的角色。 也就是说,李曙光希望在国务院下属的国资委头上再加上一个全国人大下属的国资委。 而在国资法一审草案中,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下属的国资委并不是惟一的出资人。出资人还包括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比如财政部也在给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李曙光说。 国资委和财政部的“角力”早已有之。 “一方面,国资委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另一方面,实际上是财政部在牵头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国资委官员说。 从归属的角度来说,“出资人”国资委编制国资经营预算可以说“师出有名”。而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主要理由,一是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预算法中有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其次,这也符合政府预算的统一完整原则,而这就造成了国资管理体制的矛盾。 2005年初,国务院法制办曾经部署过关于国资经营预算立法的研究工作,国资委为此专门组织了课题组进行研究。 “国资委当时想起草一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的草案——‘条例’是正式的行政法规,层级比较高,法律效力强,要通过国务院正式颁布。”曾参与此项研究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介绍,但由于分歧太大,这项工作没有能够进入到实质的立法程序。 在此之后,财政部启动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起草工作。其中明确了要上缴收益及分红的国企,不仅包括国资委监管央企和地方国企,还包括中央汇金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国有金融企业,以及各部委下属的国企。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之际,又传出发改委将牵头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的消息。 争夺预算草案的背后是国有资本庞大的收益。国资委方面认为,应该谁投资谁受益,坚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相分离的原则。 “国资委享有国资收益权是有道理的,但要搞清楚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是什么。”李曙光说。“目前国资收益几乎全部用来发展国企,不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那全民如何来享受这个利益?如果用公共财政的钱来补贴国企发展,又不让纳税人享受国资收益,这就相当于让纳税人来资助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显然不公平。” “国资法的宗旨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也要看到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的。”李曙光说。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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