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胡锦武沈洋姬少亭)中国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们认为,这意味着中国反腐败力度加大,腐败者将为自己的贪婪付出更高“成本”。
“刑期的翻倍将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对一些人来说会产生震慑力。”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说。
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项罪名。1997年全面修订后的刑法,对这一罪名作出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明确规定。
王振华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世后,适用这一罪名的涉案金额不断增加,由最初的几万、几十万元到现在的动辄数百万上千万元,量刑却一直没有改变。少数人甚至因此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上成为腐败官员的“免死金牌”。
2005年4月,有“赣南第一贪”之称的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因涉案56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在李国蔚所有涉案金额中,被认定为受贿的仅197万多元,其余367万多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从而让他躲过更严厉的惩处。
“贿赂案件中,往往只有当事人清楚犯罪经过,一旦他们拒不交代,办案人员就算明知是受贿所得,也很难查证。”参与李国蔚一案调查的江西省赣县反贪局局长刘丰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很容易让一些涉案人员心存侥幸,甚至逃脱法律制裁,在社会上产生很坏的影响。
为适应反腐工作的需要,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修改了相关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增加,在受到各界好评的同时,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今后还应进一步加重量刑,甚至最高可判处死刑。
“就算最高可判10年,还是轻了。”江西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波认为,从利于反腐败角度来看,今后必须进一步加重量刑,当然这一过程可以分步进行。
2008年9月,正义网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人员中,60%认为“最高判10年还太轻,死刑都不为过。”有一种观点甚至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取消,直接纳入受贿罪或贪污罪。
随着社会各界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改变讨论的深入,法律界有关人士则建议国家应该通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以根治腐败现象。
“如果建立了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有了财产申报法,国家公职人员一旦有不能说明来源的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就可以被推定为贪污,也就断了腐败官员通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逃避制裁的念想。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加大司法机关的查处力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不明’二字是问题的关键,若能查明财产来源,就可以定更重的罪名。”周光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