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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美琴:修改法律条文 使教师收入不低于公务员
  浙江在线北京3月6日讯(特派记者 梁国瑞 李敏) “希望对《义务教育法》以及《教师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扭转‘许多优秀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纷纷离开教师岗位,而逃到公务员队伍中去,造成师资流失’的现象。”

  3月6日下午17时许,全国人大代表、临海市回浦中学英语教研组组长、临海市外国语学校副校长任美琴在浙江在线的“代表委员博客”上发文,建议修改法律条文,真正让教师的收入≥公务员收入。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教师的待遇弱势和权利贫困,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像报考公务员那样参与教师职位的角逐。”任美琴建议。

  为何要修改法律条文?

  任美琴在博客里罗列了我国现行的《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这两部法中,都有“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表述(或类似):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31条,这个目标被再次重申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分歧在于,我国的工资收入一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上述法律中的平均工资水平很容易被混淆为基本工资。

  “的确,教师的基本工资不比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低。”任美琴说,“但是按照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的表述,奖金及其它待遇都属于工资,而且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教师的工资也应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等。”

  因此,任美琴建议,应理清“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待遇”等关系,规范和严谨法律语言表述。在法律规定的语言表述上,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第31条表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改为“教师的年平均收入水平(或工资总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年平均收入水平(或工资总收入)”。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改为“教师的年平均收入水平(或工资总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年平均收入水平(或工资总收入)”。

  其实,做这种修改的意义在于,可以从法律条文上,保障教师的收入水平,而这个收入水平,将比现有水平大大提高。

  “希望通过修改,切实推动教师待遇的提高和改善,给教师营造一个良好而稳定的教学和生活环境。”任美琴说。

  【点击进入任美琴代表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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