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15时,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15位委员代表作大会发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 我发言的题目是《实行分类管理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
2008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为了解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情况,赴北京、内蒙古、辽宁、江苏等省(区、市)开展专题调研。数据表明,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法官189413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65.1%,研究生以上学历占3.29%;全国共有检察官139132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65.1%,研究生以上学历占4.24%,学历层次大幅度提高,专业结构显著优化,梯次结构日趋合理,队伍管理不断向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成绩喜人。
但也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官、检察官准入制度不够健全。招录人员的渠道较为狭窄,没有统一的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招录人员标准,法院、检察院没有完全的进人自主权,招录的高素质人才分布不够平衡。二是法官、检察官人力资源配置不尽科学。由于法院、检察院编制是由地方人事、组织、财政部门统一调控,留编不分、空编不用、编制混用等情况大量存在,案多人少成为普遍现象。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流动人口多,而法院、检察院编制仍按常住人口比例确定,矛盾尤为突出。200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8426032件,比1995年的6213479件上升了35.61%,经济发达地区案件增加数量更加迅猛,但法官编制与1995年相比没有太大调整。
三是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很多地方采取“一刀切”的退休政策,致使一大批年龄在50岁左右的优秀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或变相退休。据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流失近20000人,其中法官(包括助审员)约15000人。四是法官、检察官培训、考核、监督机制缺乏力度。基层法院、检察院培训办案人员受经费限制,培训内容和形式较为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在考核内容、标准、程序上与一般公务员考核没有太大差别,与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不相适应。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打破法院、检察院目前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法官、检察官及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将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按分工划分为法官(检察官)、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三大类,按照审判或检察工作需求、工作内容、工作量大小、能力要求等指标定编、定岗、定责、定比例,因事设职,实行不同的准入制度,制定不同的考核制度和职务职级晋升办法,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律职业特点,职业明确、职责清晰、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单独序列管理制度。
实行法官、检察官及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利于加快高素质和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各司其职,整合司法人才资源,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有利于促进法官和检察官选任、培训、考核、职业保障等管理机制的建设。
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问题,制定具体方案,并在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问题。重点是将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与行政职级职务脱钩,制定工资、福利、考核、晋升、激励、惩戒、退出等办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相关联,并完善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程序、拓宽来源渠道,适当延长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
实行分类管理以后,对法官、检察官建立单独的中央统筹的工资福利保障体系,适当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标准,建立人身和权益安全保障机制,缩小法官、检察官薪酬地区差异、上下级院差异,稳定司法队伍。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则由省一级和地方编办统筹管理,地方财政负担,实行与本地区同等条件人员相同的工资和福利保障标准,有利于加强法院、检察院机关行政人员与其他单位的交流。为使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先行试点,积累和总结经验后,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在当前分类管理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可考虑参照警察管理办法,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