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李志晖)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台籍代表在审议“两高”报告时建议,随着两岸关系和经贸交流的发展,出台已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执行中遇到不少新问题,建议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并加强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副会长何大欣说,调研发现,“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上海市台胞反映,台胞只能买B股,不准买A股,与“保护法”不相匹配。
他说,各地出台“实施办法”时,因地域等综合因素不同而存在一些差异,造成了台湾同胞的不理解。有台商提出,上海规定台湾同胞不能以个人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而北京、南京、成都等地没有这种规定。
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保护法”。199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细则”,各省市也先后出台了“实施办法”,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切实保护台商投资合法权益。
何大欣说,“保护法”直接反映了对台政策,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各地各部门在出台实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时,都应考虑兼顾对台湾投资者“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政策精神。涉及保护台湾投资者权益问题的,必要时可列出专门条款或解释,以体现法律之间的联系性和政策上的一致性。
全国台联副会长胡有清代表建议,在近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一次对“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法检查,以推动全国的台胞投资保护工作。他说,十多年过去了,大陆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岸关系发展都出现了新形势,各地在贯彻执行该法过程中,积累了经验,也面临不少新问题,为此,可以选择若干重点省市进行实地检查,同时组织若干省市进行自查。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陈云英代表则建议,在台资企业中加强司法宣传、援助等工作,避免大陆台胞在工作、经商中对大陆的法律法规产生误解,并能够在遇到法律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