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代表习惯就鸡毛蒜皮的事情发表议论,提一些花里胡哨的议案,实际上很多都不是应该在全国人大上讨论的。许多重大的问题,比如预算,有多少人在谈?
国花、国树、国服、国饮、国术、中华元、千元钞、女人节、男人节……这些都是一些代表、委员口中念叨着的新名词,让人不由得佩服起胡适笔下“名教”的入木三分。
引起轰动的不一定是国家大事,也不一定是敏感话题,可能只是花边。
汽车集团老总建议,允许用公积金买车。
电影大导演建议,国家往电影里撒15亿元。
家电企业老总建议,“家电下乡”下到城市低保户。
中学校长建议,禁止学生带手机进学校。
保险公司老总建议,建立强制医疗责任险。
风景区的老总纷纷建议,快点恢复五一黄金周。
代表、委员越来越会给自己的企业或者行业说话了。当然,公众未必买账,网民赠两字:雷人。
“有些讲得太肉麻,有的好哭穷,一发言就是向国家要钱,或者全说些空话、套话。”“福娃之父”韩美林在政协上放了一炮,他建议,委员们献计献策不能“献媚”。
缺席了两年的刘翔委员表示:一直珍惜这个荣誉。还是把政协委员首先当作了荣誉。
胡适说:名教扫地,中国有望!
蔡定剑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本刊记者对蔡教授的专访,就是从两会“雷人话”说起。
为谁说话,关键是谁决定你
《新民周刊》:怎么样看待两会上的“雷人言论”?代表委员应该站在站在阶层利益说话还是站在公众利益说话?怎么看待两会上行业或者地区利益的博弈?
蔡定剑:这个要从代议制说起。西方代议制理论有个发展过程。
早期的代议制有点像选举香港特首和立法会,有各种界别代表。西方国家是等级代表,也有行业代表,这就很清楚,为行业或者社会阶层利益说话,是等级、阶级和行业代议制。
这是原始的、落后的制度。首先这不公平,界别很难穷尽,界别人数多少也难界定。另外,代表只为行业利益说话,如果不按利益说话就要被罢免。议会成了分赃会了,变成了地方利益的议会,开会的时候毕竟要站在全局的角度。
代议制第二阶段发展到普选。现在的代议制都是以地域为单位,按人头来选举,打破行业界限,脱离了以行业、阶层利益划分的代议制。西方国家不可以罢免议员,选民水平是有限,代表要有一定超然性,不是对选民唯命是从,不是传声筒。一般来说,在大问题上,议员要服从选民,要不然下次选不上了,一些具体问题议员则要有自己的考虑。
在西方,政党也是另一个掣肘因素,因为本政党政策和地区老百姓利益可能不完全一致。美国的政党组织性较差,发生矛盾时,议员往往听选民的。在欧洲国家和日本、新加坡,政党比较强,就要听政党的,因为当选议员取决于政党是否推选你。我国台湾地区也是也是这样,李敖可以不靠政党,一般人不行。
所以,为谁说话,关键是谁决定你,中国也适合这个原理。
早期的时候,不少代表什么也不敢说。现在社会空间加大了,人大会在小问题的讨论上比较有活力。不过,有的代表习惯就鸡毛蒜皮的事情发表议论,提一些花里胡哨的议案,实际上很多都不是应该在全国人大上讨论的。许多重大的问题,比如预算,有多少人在谈?预算问题不是天大的问题吗?钱怎么花的,怎么拨款?这才是人大要决定的问题。
一些代表或者委员说话可能带着行业色彩、部门的立场,但是与选区没有关系。
《新民周刊》:代表委员谈了很多小问题,是不是越位了?政府处理具体事情,交给人大来表决?
蔡定剑:会议不应该是发散性的,应当集中精力探讨国家层面的问题,制度性的问题。如果什么事都在海阔天空地讲,讲得好像热热闹闹,并不决定问题。
《新民周刊》:那么人大应该管什么样的事情?
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有对国家或地方重大事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中的决定权。
目前来说,决定权与其他职权比,恐怕是一项“软”权力。说它“软”,是由于它不像立法权那么明确,便于行使。也不像选举任免权那么实在,必须依法行使。人们对什么“重大事项”应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有许多很不一致的认识,加上决定权与党委的决策权和政府的管理决定权界限并不很明确,使得这项权力行使起来很不容易。
重大事项必须确确实实是本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事,而不能事无巨细地讨论那些小事。什么是大事?它必须是本地区内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是那些琐碎的、枝节性的、短暂的事。
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明确列举了决定权范围,包括:
(1)全国人大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制度;
(3)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4)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5)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中国特色的代议制
《新民周刊》:我国人大也是一种代议制,这一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和西方的议会有什么区别?
蔡定剑: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是根本否认代表制的,他主张不要代表制,而实行公民直接管理国家。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卢梭认为代表只能是歪曲、奴役人民的意志。卢梭的观点是偏激的、理想主义的。现代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公共事务纷繁复杂,卢梭的“直接统治”是不可能的。但他在理论上抨击封建和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奴役性和欺骗性,是有一定道理的。
其实,“代表”从来就是和民主联系的。早在古希腊雅典也有代表制。如当时规定,只有20岁以上的男子才有参政权。20岁以上的男子只是人群中的少数,这岂不是非民主吗?按照代表制的解释,这20岁以上的男子是每个妇女、小孩和奴隶的代表,所以,它才能称得上是一种多数人的统治。这种理论,到19世纪都很盛行,这就是早期的代表权理论,时至今日,它早已过时。
资产阶级政治家建立了代议制政府,即由议员支撑的政府,议员形式上由全面普选产生。现代西方国家,议员责任理论几乎占了绝对统治地位。即认为代表一经选出,则取得独立的地位,独立承担责任。代表在代表机关的发言和表决,完全凭个人的学识、经验和才能去独立作出判断,不受选区选民的任何训示,不受任何人包括选民的约束。这一理论较早地由19世纪英国代议制理论家密尔确立。
马克思、列宁坚决反对议员责任制,指责资产阶级议员制最大弊端就是议员选出后脱离人民,甚至背叛人民。马列特别强调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委托”关系,选民可以监督罢免代表,从而保证代表服从选民一职,服从选民利益。
我国宪法理论界对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关系,主要有三种:
一是,强制委托论。主张代表是特定的选区或选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而不是抽象的“全民意志”代言人。
二是,非强制委托论。主张代表可不受选民强制性委托的约束,只是在考虑选取和选举单位利益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创造性地行使代表职权。
三是,集中代表论。认为代表不是特定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委托人,而是全体选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整个代表机关是全体人民的受托人。代表自身行为不直接对选民负责,而是由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向全体人民负责。
从理论上说,强制委托理论似乎更符合我国当前人大代表的现实,但实际上,我国的人大代表理论又像是集中代表论。代表并没有受选区和选举单位支配,代表大会上发言表决往往只是“空洞地”代表人民,而不具体代表本选区或选举单位。
集中代表理论要求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事。然而,抽象空洞的全民意志和利益是不存在的,全民意志和利益是每个局部和地方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整合。只有每个代表都全面、客观地反映各自所代表的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意志和利益,各种利益通过代表大会上的交流、调和、妥协,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就形成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让每个代表事先就掌握全民意志和利益是难以做到的,这样做的后果只能增加代表的盲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