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眼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却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问题出在哪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表示,这是长期以来,法律监督缺乏统一立法造成的。为此,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他提交了一份立法议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
昨晚,记者就这份议案的有关情况采访了陈检察长。
权限设定薄弱
让检察机关“难有作为”
陈云龙告诉记者,现行有关法律中,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限的设定非常薄弱,实践中,经常让检察机关心生“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感。
他说,知情权和调查权是监督权本身的组成部分,然而现有的法律并未授予检察机关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调查权,监督的方式多为消极的、被动的、事后的,检察机关不仅无法全面、及时掌握违法情况,而且即使发现违法线索,由于没有监督中的调查权,也无法及时有效判断查处。
后果规定缺位
让检察机关“束手无策”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这是‘良法’的形式要件之一,否则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但从现行我国关于法律监督的法律规范来看,许多条文只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为模式的内容,而没有规定被监督对象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后果。”
陈云龙举例说,刑事诉讼法第169条关于审判的规定、第224条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这些条文都没有对被监督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法律后果作相应规定,导致在立案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发出立案通知书后侦查机关不立案或立案后不予侦查的情形、对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法院、监狱不予执行的情形束手无策,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明确监督定位
有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
陈云龙认为,立法,可以更好地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定位,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陈云龙表示,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象和范围。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刑讯逼供等问题;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着力防止审判活动中的程序违法和称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加强对量刑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