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出现如此庞大的犯罪团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解释还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5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白雪萍说:“以高红振和刘毅为首的犯罪团伙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通过使用多家商户的工商资料,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银行信任,获得‘郑州市金水区鑫非常汽车装饰用品商店’等八家店铺的房屋租赁协议等工商资料,向工商银行申请了8台POS机。在2010年11月到2011年6月期间通过租借等方式利用这些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为他人套现,从中赚取手续费,共套现超过1亿多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发往浙江、广西的POS机使用者苏忠源、杨鹏飞均刷卡套现,其中苏忠源刷卡套现金额经审计达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现检察院已对苏忠源作出追诉决定。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庞大的犯罪团伙呢?归根结底是因为非法套现有市场。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套现用于个人消费的很少,大宗交易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白雪萍说,“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公司有10个人,老板给每名员工办10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那么就有100张信用卡。老板用公司房产证作抵押,透支额度比较高,就按每张透支2万元来算,用50张卡来套现,50张卡来还款,这样这个企业就有100万元的无息贷款一直在使用!”
“这对企业来说看似是一件好事,其实不然。”管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晓瑜说,“如果一个人用三张1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套出2万元钱,用剩下的1万元做备用金,让这1万元备用金不断在这三张卡中流动,这时三张信用卡都会安然无恙。可是如果有一天,资金链断了,那1万元备用金没有了,这样的话三张信用卡都会还不上。这将给金融系统带来非常大的风险。”
管城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杨小兵说:“从社会稳定角度讲,非法套现行为还会刺激地下融资,在金融监管体系外产生巨大的现金流,且无法监控,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地下融资的泛滥,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时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由于非法套现可以获得无风险收益,可能诱使更多POS机特约商户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给社会信用环境造成破坏,同时诱发诸如信用卡套现、信用卡诈骗、洗钱等各类犯罪行为,使无辜者蒙受损失。”
赵晓瑜说,虽然《解释》已经出台,但是对恶意透支行为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她认为,《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在审判上宽严相济的政策。“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法律的完善必将带来诸多好处,但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很多主动套现的人自身获益,是不会举报自己的。一旦有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的社会才能有一个更加优质的金融环境。”白雪萍说。
编后语:
POS机非法套现案件暴露出银联在POS机的使用、监管等方面没有得力的审查渠道,造成监管漏洞。
审查单位除审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还应核查申请人在银行的对公账户和网上银行账户,并实地调查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场所。但实际上,因为利益驱动,POS机发放部门虽已实地了解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税务征收等情况,但由于利益驱动,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本案中POS机的申请,虽银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商户的营业场所、与申请商户人员见面等,但申请POS机人员仍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惰性、假商户地址、假法定代表人,取得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从而成功申领POS机。
此类犯罪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稳定,使部分货币脱离银行控制范围,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同时放大了信贷风险,当持卡人无法偿付信用卡透支额时,风险最终将转移到银行身上,发卡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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