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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所谓"国有"太强势 风能太阳能成国有

  【事件回顾】“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这一表述来源于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原本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的条例迅速引发了公众的猜想和调侃:如果风和阳光创造的效益也要划分所有权,那么风和阳光的所有者是谁,喝西北风,晒太阳是不是算在动用这个“主人”的东西?【详细

  相关新闻:学者称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规定涉嫌违宪(7月3日)
连太阳也不放过,是不是呼吸将来也要交税
“风光”资源到底有没归属权?
“风光”资源归国有意味着什么?
成为政府敛财渠道? 挫伤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风光”归属国有绝不仅仅是个笑话
超越立法权限  既有违常情常理,又有违法律精神

  他山之风 不少国家也有这些纠纷

在澳大利亚,风能和太阳能都是免费资源。澳大利亚人不会去争执风能或者太阳能这种资源到底是属于国家或者是个人的,但是如果通过这种资源产生的效益转变成了其他的能源如电能,那么澳大利亚政府则明确规定:这些效益和资源属于开发者所有。由于澳大利亚的土地是私有制的,那么只要这样的能源是私人在自己的领地上所获得的,那么归属权的问题就非常容易划分清楚。
  美国各州的州立最高法庭对风能和日光能产权方面的意见不一,但分歧在于可再生能源带来的电力产权能否从土地产权中剥离和能否被政府征用,而不是“这气候资源是归公家呢还是归私家”的争论。【详细

  黑龙江无权宣布法律未规定的自然资源为国有

6月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质疑做出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
  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届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而《宪法》中显然没有列举气候资源,即使有一个“等”字,但是这个“等”字具体包含什么也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做出法律解释,其他人或者机构是没有权力做出这种法律解释的。也就是说,黑龙江省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涉嫌违宪。依据《物权法》第45条还有《立法》法,他们是没有这个权限的。气象法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也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详细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水分与风能等,是一种可利用的再生资源,也是我国的十大自然资源之一。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空气,风能等。它是一种取之不尽,又是不可替代的。气候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可以为人类的物质财富生产过程提供原材料和能源。

  官方牵强反应 整顿行业乱象

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表示: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潜在的资源垄断 “风光”资源归国有成为政府新敛财项目

《条例》的颁布,对一些风电厂商和太阳能厂商来说,意味着今后在黑龙江要开展风能和太阳能的相关业务又多了一个审批部门——气象部门,因为《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需要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一旦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比如老百姓屋顶和院子里的太能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并且纳税才能利用……

  与国家鼓励民资进入新能源领域有悖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明确表示,2012年要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一旦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详细

  皮肤晒伤以后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若将风和阳光界定为国家所有,会出现许多法律尴尬。最大的问题就是,当大风造成房倒屋塌人员伤亡,阳光导致人体灼伤等伤害时,作为风和阳光所有者的国家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逻辑上的确是哦。

相关法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和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等多个领域。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国有”的物权,被省、县甚至镇政府来设定,“国有”岂不是成了“省有”、“县有”、“镇有”,最后得出的是“镇有”等于“国有”的自摆乌龙的结论。

风是流动的,它不会因为在黑龙江被利用了或不被利用,在吉林或其他地方就不能被利用;太阳光也不可能仅照在黑龙江的大地上,而其他地方就整天漆黑。“这样,如果一个地方限制对这类特殊资源的开发,那么,开发者完全可以选择到其他地方进行开发。这样的法律只能起到限制当地这类产业发展的作用而已”。 政府若是为了规范行业,是否该想想如何创新监管能力,而不是一味的去占有。

专题号:2012-07-171 编辑:瞿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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