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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安徽枞阳县政府却承诺由一家企业独家经营;本来是一种无效行政承诺,当地有关部门却坚持认为这一承诺合法有效。
投资几千万元设立一家新型材料公司,却因县政府办公室此前与另一企业签订的招商承诺函,而无法正常立项备案,陷入困境。为何政府会与企业签这样的协议?政府坚持“公信力”胜过承诺“合法性”是否合适?近日,记者进行了调查。
两年前,几位安徽枞阳籍企业家投资几千万元设立了一家新型材料公司,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商品混凝土。正当其加紧投资建设之际,却因县政府办公室此前与另一企业签订的招商承诺函,而无法正常立项备案,陷入困境。
今年3月,法院判决枞阳县发改委给此项目备案,然而又遭遇“卡壳”。“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首先要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枞阳县领导这样“解释”。
“没有几个人知道”的政府公函
2010年初,枞阳人李友东回乡创业,成立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人共同投资3000万元,兴建商品混凝土项目。征地、建设,历时一年多。
2011年5月19日,枞阳县发改委下发了备案通知,要求“据此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用地、环评等有关手续后,按照项目备案中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然而,仅过了6天,这一项目就“卡壳”了。
5月24日,官埠桥镇党委书记姚尚龙表示,发改委要求收回通知,不予备案。原因是县政府办公室在2007年与枞阳县另一家企业——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函,第一条就写着“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记者看到,这份承诺函上加盖了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章。
既然县政府“承诺在先”,当地有关部门为何又同意天筑公司兴办同类项目?
“承诺函是上一届县政府和霁玲新型建材公司签的,镇上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枞阳县发改委主任张炳应介绍,新一届县政府领导也是在天筑公司项目履行备案手续、霁玲公司表示抗议的时候才知道,所以中止了天筑公司的备案手续。张炳应说,这一承诺是以公函名义出具的,不是公开文件,县里没有几个人知道。一开始,县政府要求有关部门给天筑公司办理手续,他以为县政府与霁玲公司、天筑公司三方协商好了。
后来,天筑公司总经理方明珠在县政府看到了中止备案通知,上面写着“因校对有误,现决定废止”。方明珠想不通,怎么现在还有地方对竞争性行业进行市场准入限制的?
天筑公司认为,县政府签承诺函时,并未得到任何行政许可。于是,公司于2011年12月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份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判决承诺函无效,二是要求县发改委恢复天筑公司项目备案。
法院判决却遭“卡壳”,企业濒临破产
今年3月,法院对第二份诉讼作出判决,责令枞阳县发改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予天筑公司项目备案。公正判决之下,有关部门却踢起了皮球。经反复交涉,这份原本在4月初就该备案的项目,一直拖到了5月初。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方明珠等人立即着手办理手续,不料又“卡壳”了——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土地挂牌,表示天筑公司必须先兑现以前的行政处罚。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解释说,天筑公司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已兴建了一部分建筑物。2011年6月9日,县国土局向天筑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29日,县国土局作出了“罚款9万元、收回土地、没收地面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据官埠桥镇政府有关领导介绍,天筑公司2010年8月开始项目建设,直至1200多平方米的生产车间建设完毕,没有收到任何部门有关停建项目的通知。但到2011年5月,这一项目备案手续受挫,才被国土部门通知建设用地违法。方明珠认为,“这明显因承诺函事件引发。”
根据该公司与镇政府的招商引资协议,项目可以边办边批。2010年6月,天筑公司就缴纳了土地补偿款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合计260多万元。在相关投资协议书上,记者看到,“官埠桥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办理土地征用等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天筑公司加紧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并争取在2010年6月开工。”
“边建设、边办手续,是地方招商引资的惯常做法。有的企业投产好几年了,土地证还没有办好。说我们企业违法,只不过是不愿办手续、找个借口而已。”方明珠这样认为。
现在,天筑公司3600平方米的6层办公大楼静静地矗立着,四五个工人在临时办公楼里整理文件,两条生产线闲置在院子里,整个厂区显得冷冷清清。
公司执行董事、投资人李圆圆告诉记者,政府有关部门明知行为不合法,却仍坚持一错再错,如今企业已濒临破产。
政府称“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
而与枞阳县政府签订“荒唐”招商承诺函的霁玲公司责任人刘福友告诉记者,他原先在上海经营建筑和服装。2007年,这个县的有关领导诚邀他回乡投资,并且给予了“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的承诺。
2011年,刘福友获悉天筑公司也投资商品混凝土项目,于是向县政府投诉。县里一位领导答复他,承诺继续有效,否则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刘福友说,如今他也成了受害者。
枞阳县副县长姜奎堂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首先要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说,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陈宏光强调,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政,要把合法性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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