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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占领小区 利益团体盗用公权力谋利?
2012年09月19日 09:11:36来源: 法制日报 刘建

  商业广告以公益之名频频占领居民小区 业内人士称有利益团体涉嫌盗用公权力谋取不当利益

  近日,上海一些居民对自己生活的小区环境不耐烦了:“我们的小区被一些乱七八糟的广告包围,我感觉很烦。”

  乱七八糟的商业广告,都借着“公益宣传”的渠道,入侵到居民小区里,挤占了业主的公共空间,侵占了业主的经济利益,业主意见非常大。而那些“公益”广告以公益项目的名义在经办过程中,不排除有利益团体盗用公权力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按照规定,户外广告没有商业、公益之分,均属户外广告。其设施的设置及其广告的发布,都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经过正规的审批程序。因此,居民小区“公益宣传”广告需要规范。

  商业广告披上“公益外衣”

  家住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的马先生关注小区的广告牌,源于一次小“碰擦”。他倒车时,“碰擦”上小区地面停车位边上的一块广告牌。以前从来没有注意过这块广告牌,什么时候出现的,作为业主的他毫不知情。马先生很恼火,认为广告牌是物业公司擅自竖立的。然而,物业说该广告牌是居委会的,而居委会又说,他们跟这块广告牌无关。后来,马先生了解到,这个广告牌当初是以公益信息宣传栏的形式,由街道组织,居委会落实,统一进社区的。

  记者来到马先生所在的小区,进入小区大门,看到左边是某公益宣传栏“人与健康”墙报,再往前几步有两个“公益”广告牌,一个是某汽车销售4S店广告牌,牌上有“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宣传口号,另一个是某宾馆广告,上面还有居民防火协议。往小区里面走,也有好几个宣传橱窗,里面夹杂着各种海报。

  其实,被“公益”广告“占领”的并非只有马先生所在的小区。记者在普陀区白玉路宁夏路附近的白玉苑、白玉新苑、水岸豪庭、世纪同乐以及绿地世纪城等小区都能看到。这些“广告”内容基本雷同,主要有品牌汽车、医院、啤酒、保险公司以及英语培训机构等。

  在白玉新苑,一位居民指着有某医院广告的墙报说:“这个墙报已存在好久了,我一直以为墙报是这家民营医院办的。上面的健康知识内容看的人不多,现在信息这么发达,在家鼠标一点,要啥有啥。”

  挤占公共空间侵占居民利益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所谓的公益广告,都是披着各种名目的公益外衣,甚至手持红头文件,强势入驻居民社区,打着公益的幌子,肆无忌惮地揩业主的油。

  某公益广告经营公司一位业务员告诉记者,他们在全市有3000个“点位”,范围基本覆盖了中心城区。一个报栏就是一个点位,净尺寸2100mm×760mm,以三个月为起点,3000元一个点位。这样一个广告牌的造价为2000多元,后期维护成本平均每个每年100元。

  “我们是在政府支持下,作为公益项目进入小区的。有红头文件下到各区各街道,跟街道、居委会、小区物业以及业委会都签过协议,都要支持我们的宣传工作。我们是上海取得小区户外广告发布许可的两家单位之一,其他的都是非法发布,跟我们合作利益会得到充分的保障。”该业务员直言不讳地说。

  记者从上海市工商局了解到,实际上,具有小区内户外广告发布资质的公司,并非上述人士所说的两家。

  “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在小区里发布广告,是否侵占了业主的利益?”上海市律师余同昊如是说。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认为,有些广告经营公司盗用公权力,也有一些人滥用公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的不仅仅是广大业主的利益,最大的坏处是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无形中降低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经营公益项目也需符合法规

  记者了解到,《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志兴说,那些打着“公益”宣传旗号的广告经营公司,多数在设立宣传栏的时候,只征得了居委会和物业的同意,但是并没有征得业委会的同意。事实上,小区物权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居委会,也不是委托管理物业的物业公司。所以,无论是纯公益宣传的需要,还是广告经营的需要,设立宣传栏或者是广告牌,合法的途径应该是征得业主的同意。

  余同昊认为,物权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条,都对业主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但是,我们的物权还是被某些部门侵犯了。”一位小区居民说。大家都习以为常了,而且公共面积又不是哪一个人的,于是都事不关己。

  殷啸虎认为,作为政府的公益项目,一般都会有专项资金来支持,而不会让一个经办单位去“自收自支”。即使是有关部门的公益设施,要进入小区,也要用大家能够接受的方式,事先征求业主的同意,以不影响公共安全为前提。相关经营项目必须公开透明,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合法,收入的去向和用途,也要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真正符合公益的要求。

标签:商业广告责任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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