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昌“毒胶囊”案件7人获刑 主犯获刑11年
2013年02月07日 10:42:33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杭州2月7日电 2月6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对部分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潘晓冲等7人获刑,其中主犯王清获刑11年。
判决结果显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赖三学军、潘晓冲、郑长火七年至五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章芹翠、王美妃、王天明三年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处以12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等7人分别在参与管理和经营新昌县华星胶丸厂、新昌县卓康胶囊有限公司、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相关胶囊生产期间,多次将工业明胶掺入食用、药用明胶中生产胶囊,并予以销售。经检测,被查封、扣押胶囊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等7人掺入工业明胶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胶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新昌|毒胶囊责任编辑: 金斌
相关阅读
版权和免责申明
微信分享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