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在农夫山泉爆出“标准门”后,北京一位律师正式向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以农夫山泉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敦促该局立案调查农夫山泉。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清洪昨天向记者确认,他于4月25日通过邮政EMS向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邵新华局长发去一封函件。甘清洪在这份名为“请求对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的函”中表示:经查,杭州市质监局辖区企业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饮用水包装上明确标注其采用的生产标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而国家早在2003年便已公布《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GB19298-2003)。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该法第22条还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鉴于此,本律师特此致函给贵局,恳请贵局对农夫山泉严重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对查处情况做出公示或者书面说明。”
甘清洪昨天向记者确认,经其查询,该函件已经被杭州市质监局签收,但目前还没有收到对方反馈的信息。他表示,如果杭州市质监局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他将不得不以该局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
“根据最近媒体的公开报道,农夫山泉违反国家标准的事实是明确的,也有专家表示农夫山泉应当先整改,但至今,相关执法部门都未对农夫山泉采取任何行动。”甘清洪告诉记者,他认为此事的症结正在于地方保护主义。
甘清洪表示,他此次投诉行为的主旨是希望传递这样的理念:一、地方政府部门应当与新闻机构保持良性互动,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做到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在媒体如此大范围追踪报道的情况下,至少应该对媒体提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必要的回应。二、地方政府部门更应该与法律界保持良好的相互信任和互动,对于律师以投诉函的形式提出的法律问题,也应该有积极的回应,不应置之不理或推诿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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