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案件
32岁的李某是个好奶爸,儿子夜里要喝奶,都是奶爸强忍睡意起床冲泡。现在儿子满周岁了,只需要在凌晨5时许泡一次奶粉就可以了。
5月2日凌晨5时,李某的生物钟到了该起床的时间。然而,李某醒来翻个身,却没有摸到宝宝可爱的脸蛋。此刻,他身在拘留室。
李某的这一变故,都是因他发的一条微博所致。4月25日,他发微博称:“有6名越狱杀人犯已经杀害78名女性,强奸16名女性,今天逃到灵溪已经奸杀两名女性,有恐怖分子在灵溪团队作案、抢劫、强奸……”
4月下旬,浙江省苍南县叶迎迎失踪事件发生后,由此延伸开来的谣言在网络上四起,涉及三种类型:变态杀人狂、恐怖分子杀人、越狱杀人狂。苍南县公安局对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的3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李某是其中之一。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赶赴苍南,了解这一网络谣言风波的前前后后。
为求粉丝发布谣言
5月2日10时许,经苍南县公安局批准,记者进入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
李某从拘留室里走出来,这是他被行政拘留的第6天。
李某是温州市区一家事业单位聘用的驾驶员,每天忙碌地奔波在路上,到目的地后等人是常有的事。去年下半年,李某购入一部智能手机,大屏幕、能上网,靠手机上网打发等候时的无聊时间。
李某的第一个微博名是“兜兜很微博”,并没有引来众多的粉丝,李某很羡慕那些有几万甚至几十万粉丝的博主。“他们的帖子有人看,有人评价,有影响力”。李某改了几次微博名,想以出彩的名字引来关注,却始终没能如愿。他关注了很多微博,求“互粉”、求“关注”,但粉丝的增加数还是很缓慢。
直到今年3月,李某的微博名改成了“温州焦点新闻”,互粉容易多了,“多的时候,一天能增加几十个人,我有点开心。”李某说,为了让“温州焦点新闻”的内容货真价实,他在微博里发笑话,转一些他认为的热点新闻。他还有个小心思,“如果纯粹转帖,粉丝关注的是原帖的博主,我要么把原帖微博名去掉,要么就复制过来再发帖。这样,粉丝认为是我发布的消息,就会有更多的人关注我”。
4月25日12时32分,李某依旧在工作状态,出车后等人。他像往常一样刷微博。那几天,苍南县灵溪镇叶迎迎失踪事件正在发酵,李某看到有的微博发布信息,用到的词语包括恐怖分子、杀人、团队作案、越狱、抢劫、强奸等。于是,李某把这些骇人听闻的文字复制、粘贴,把这个帖子变成自己的原创发布在微博上。在李某看来,“这条信息够劲爆,会引来粉丝”。
这条充满“劲爆信息”的微博“存活”了27个小时,直到4月26日15时许,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在温州市鹿城区公安民警的配合下找上门,在外出车的李某被叫回单位,带至派出所谈话。这一天之内,苍南公安网警在网上发现了这条足以引起恐慌的帖子,并进行调查,找到李某时,这条帖子的阅读量已经达3100人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李某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
发帖造谣只为出气
除李某外,因在网络散布谣言而被行政拘留的另外两人,互相并不认识,与叶迎迎事件也是风马牛不相及。在网络上发布谣言的郑某,只是因为看到这样的事情很生气,就发帖出气责骂。
生活中,郑某是个爱管闲事的人,他说自己曾经两次抓住小偷交给民警。网络上曝出的失踪事件让他深恶痛绝,微博成了他的出气口。
4月24日23时之后的一个多小时内,郑某连续发出24条微博,内容类似,都称苍南出现恐怖分子,群众恐慌,而公安帮不上忙。
发表这些微博之后,郑某的气也出了,于是“安心”睡觉。4月25日下午,正在作坊里工作的郑某,被带到派出所谈话。“我担心会被判刑,一开始我害怕极了。”郑某说,他只是爱管闲事。其实,发这些微博对他个人没有一点好处。
在此次网络谣言风波中,年龄最小的传谣者郑某某,年仅17岁,还在上学。她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帖说,灵溪出现越狱杀人狂,好几个女孩子失踪了,最近不要出门。
当民警找到郑某某时,她惊慌失措,嚎啕大哭,说自己只是想提醒其他女孩子注意。
记者采访发现,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者都不约而同地表示自己真的没恶意,不知道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苍南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陈开斌分析,被拘留的3人所在地不同、年龄不同、身份不同、目的不同,却同样造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他们都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网络发言也需担责
电脑、手机就在手边,众多的社交平台、论坛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不少人会认为,在网络空间,别人看不到“我”,“我”可以隐藏在网络后面为所欲为,事实真是这样吗?记者就此采访了苍南县公安局相关人士。
记者:最容易出现谣言的是哪类社交平台?
公安民警:出现谣言最多的平台是论坛和微博。目前比较受追捧微信,因为朋友圈相对范围小、隐私程度高,受处罚或者受教育的案例不多。但微信也不是万无一失,微信传播构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也要被依法处置。
记者:如果当事人发帖后,意识到会造成不良后果,随后删帖,这也会触犯法律吗?
公安民警:要看造成的后果,如果后果严重,但当事人已经主动采取措施,并尽量挽回影响,可以从轻处理,但不意味着不处理。
记者:少数网友在网上散布各类谣言时,有的拼接图片诽谤他人,还有一些账号以“求辟谣”、“求证”等方式故意扩散谣言,让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跟风。用了“求辟谣”这类词语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吗?
公安民警:这类行为也属于损害网络媒体公信力,扰乱正常传播秩序。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是违法行为,我国有多部法律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会根据网友的举报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线索,会同各地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对一些经常传播不实信息的网站和微博账号进行深入核查。
记者:不实言论是通过论坛或者微博发布的,照理说,发布平台应该承担审核的责任,那么,网络平台是否应该为散布谣言承担责任?
公安民警:平台负有监管责任,目前,论坛和微博是按关键字来拦截不实信息。但是,新的事件会出现,关键字有时候来不及更新,平台做不到先审核后发布,只能等举报后再处理。而现在,举报量又很大,社交平台的后台是人工处理的,有时候会处理不过来。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相关法规,对于网络谣言,不仅公安部门可以进行处理,新闻出版部门也可以对网站进行查处。
链接男子因无聊发布禽流感虚假信息被拘
本报讯记者莫小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一男子,因无聊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称自己得了H7N9禽流感病,被隔离在医院某病房内。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发现该男子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依法对该男子进行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5月3日,柳江县公安局发现有人在微博发布信息称:“我得了H7N9禽流感病,现在被隔离在市中医院六栋住院部四楼七号病房。”经调查,发贴人为柳江县百朋镇怀洪村覃某。得知该信息后,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讯问,覃某供认:其于5月3日凌晨1时许发布了该信息,该信息为虚假信息。其本人并未患有H7N9禽流感疾病,也没有其他疾病,该信息纯属无聊乱发上网。
□说“法”网络空间不容恣意妄为
近年来,网络谣言不时出现,有些谣言含诽谤之词,侵犯他人权益;有些谣言无中生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究其缘由,在于不少人认为网络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地方,可以任意胡来,不受约束。但是,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不管是刑法,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行为,都有相关禁止条款。因此,依法查处并严惩造谣传谣者,维护互联网信息健康安全,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网民合法权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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