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季布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房二卖,先是卖给了北京的张女士,又卖给了河南省兴业百货有限公司。但购房在先的张女士,却因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一纸调解书,导致无法取得房产。为此,张女士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此案。最高院做出批复,要求河南方面撤销原审调解书,将案件移交北京法院审理。然而两年过去,此案却迟迟未动。
东城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季布诺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与张女士签订了关于东城区方家胡同22号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张女士500万元定金及部分房款。该房产是一处四合院,当年的总价值为2500万元。2009年8月3日,季布诺公司又与河南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10日内过户。10日后,双方并未过户,兴业公司因此将季布诺公司告上河南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张女士得知后,也于2009年9月在北京提起诉讼。在北京诉讼进行过程中,河南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相关房产,随后双方在二七区法院达成过户调解。此后,张女士也向北京东城法院提出财产保全,东城法院也查封了房产。
经过审理,东城法院于2011年3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指出,季布诺公司一房二卖显失诚信,但由于河南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做出的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房产给予兴业公司,因此张女士的过户请求已经无法履行,并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过户请求,季布诺公司支付500万违约金。
宣判后,张女士向北京市二中院上诉,同时她也作为河南案件利害关系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张女士认为,季布诺公司和兴业公司恶意串通,设计虚假诉讼侵害她的合法权益,且涉案房产位于北京东城区,河南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在此期间,最高院对此案做出了批复,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相关法院撤销调解书,并将案件移交给北京市二中院。在此基础上,市二中院作出了中止审理的决定。
张女士说,此后她曾多次向河南高院询问案件进展,法院立案庭告知其已经按照最高院批复的要求,督促有关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民事调解书,将案件移送到北京的法院。但时至今日已两年,调解书未被撤销,河南高院也未将案件移送北京,张女士感到很困惑。近日,记者连续多天拨打河南省高院立案庭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据张女士的律师杨一峰说,最高院的批复是在张女士向河南高院申诉后、河南高院未下发是否再审的裁定期间作出的,按照法律规定,河南高院应即时执行最高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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