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时政新闻 > 国内综合 正文
全国已69例撤销监护权案件 遗弃强奸虐待最为高发
2017年08月19日 08:50:15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张维

  《法制日报》记者日前从民政部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国已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其中,遗弃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强奸、性侵和猥亵,虐待和暴力伤害三类最为高发。

  上述数据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通过查询最高法院官方发布典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媒体报道整理得出。

  遗弃类占比超四成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此举被认为激活了以前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

  《意见》首次明确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69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覆盖了《意见》中规定可以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情形的全部类型。

  具体而言,包括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故意杀害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有吸毒恶习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胁迫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教唆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多种情形。

  其中,又以三种类型案件为最多。遗弃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案件有28例,占比高达41%;强奸、性侵和猥亵案件18例,占比近三成;虐待和暴力伤害案件11例,占比达16%。

  虐待失去监护权

  长久以来儿童被视属于“家庭”而非“国家”,每起撤销监护权案件,都如同投入平静水面的石子,在舆论上掀起不小的涟漪。

  以虐待和暴力伤害为例。福建省仙游县的林某就是这样“失去”对儿子小龙(化名)的监护权的。在这起全国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例中,林某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殴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写了书面保证,但其后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林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这一次,林某失去了“回头”的机会。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

  仙游县法院判决撤销林某的监护人资格。“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仙游县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不尽抚养义务不行

  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在上海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案件中,周某将非婚生女儿佳佳(化名)交给以前的养父母秦某夫妇,声称只是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

  孩子交给老两口后,周某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自2013年2月起,周某再未看望过女儿,也未履行抚养义务。

  2014年9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佳佳生父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判决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秦某夫妇为佳佳的监护人。

  在浙江义乌,一位母亲将丈夫车祸赔偿款以及单位发给孩子的生活费一并卷走,将孩子留给了公公婆婆。义乌市法院认定其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

  这不再是家务事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三类案件都有观念认识问题。

  “以前有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打骂由我,管不管都是我自己的事情。现在我们认为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佟丽华说。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际执行,推动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意识觉醒,引导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推动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推动学校、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和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积极介入监护侵害事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包括仙游案在内的典型案例时指出,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还屡有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审判工作当中,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标签: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 责任编辑:冯一伦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9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