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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开庭 ofo称完全可以反诉
2017年09月16日 10:26:51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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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9:30,国内首例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今年3月,上海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ofo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与一辆客车相撞身亡。受害人父母随后将ofo公司连同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

  庭审中,ofo小黄车公司认为,事故系因监护人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孩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死亡儿童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反交通法规所导致。受害人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小黄车方面还表示,死亡儿童存在损害小黄车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公司方面完全可以反诉。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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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6日下午,受害人高某与3名小伙伴在玩耍时,将一辆装置机械锁具,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开锁,随后另3人也相继开锁ofo共享单车,4人一同上路骑行。骑行至上海市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肇事大型客车相撞,当场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肇事司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高某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认定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这起事故次要责任,高某负这起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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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向小黄车公司索赔800余万元

  7月19日,受害人父母将ofo共享单车运营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司机王某、客车所属单位“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主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此外,原告还申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召回市面上所有配备机械密码锁具的ofo共享单车,并更换为高安全性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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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单车疏于管理、难锁牢是缺陷

  庭审中,原告认为,ofo小黄车运营方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使用对象投放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并通过该方式获利,理应承担车辆所有人应负的责任;而该公司对存在重大缺陷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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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fo:锁具无缺陷 受害人损害ofo财产权

  对于原告方的说法,被告ofo方面完全不认同。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ofo小黄车的机械锁存在缺陷的说法,ofo小黄车公司回应称,ofo共享单车使用的锁具,均为向正规厂家采购,密码组合超过8000组以上,远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900组。因此,锁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

  不仅如此,ofo方面还称,受害人通过非常程序开锁骑行共享单车,属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占有他人财物的民事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且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任何过错。

  “共享单车并不是共有单车,可任由任何人随便骑、随便使。骑行、使用共享单车须按照ofo共享单车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每次使用均需经ofo同意、确认后,并发送密码才可使用,即双方形成租用共享单车的合同关系后,才可使用。任何人未经许可占有、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均为擅自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高童小朋友擅自开锁,违规使用他人财产亦已构成侵权,并最终酿成惨剧。ofo公司完全有理由进行反诉,起诉高童侵权行为。但考虑到高童因为交通事故身亡,我们没有做反诉。”ofo小黄车公司在辩论阶段指出。

  被告方均不认同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提请的索赔要求,肇事司机王某及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表示不认可,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诉请的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被告ofo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更换机械锁和赔偿金。

  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标签:单车;交通事故认定书;共享;原告;受害人;保险公司 责任编辑: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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