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时政新闻 > 国内综合 正文
四川: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有望每年最长休7天
2017年11月29日 07:40:19 来源:华西都市报 记者李媛莉

  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有望每年最长休7天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6月,在成都就职的姚先生曾忐忑地向供职单位递交请假条,回到老家宜宾照顾住院的父亲,“我是独生子,照顾老人肯定该做。”姚先生说,因为连续多日请假,那个月他的工资缩水两千多元,“还不敢告诉我爸爸,否则他不会让我请假的。”以后,姚先生的忐忑和隐瞒大可不必,因为属于四川人的独生子女照料假真正要来了。

  11月28日,《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回应现实热点问题,备受关注的独生子女照料假再次被延长,拟定每年不超过7天,且带薪休假。

  此外,老年人进旅游景区免门票的年龄“门槛”降到65岁;拒绝“啃老”的权利首次入法;对于老年人消费中受欺诈的问题,有了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还有规定防止“养闹”等。

  ①

  父母年满60周岁

  独生子女照料假每年带薪不超7天

  有关独生子女照料假的规定成为《条例(修订草案)》中最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早在今年6月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公布时,就引发了首轮热议。当时的规定提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天?太少了,只比周末多1天,根本没有实质性帮助。”80后独生子女肖女士提出了意见,她认为应该考虑5天或者10天。肖女士的想法代表了不少人的观点,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在成都市金堂县举行的《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延长独生子女照料假时间的话题正是当天讨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最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定确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和“(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成为了独生子女带薪休假的先决条件。唐民军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他认为休假条件的设置很有必要,“否则会增加企业用人成本和生产负担。”

  ②

  精神慰藉是义务

  不能强行把老人和配偶分开赡养

  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诸多细化规定成为最大的亮点。除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之外,精神慰藉也是赡养人对老年人的应尽义务。

  譬如“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意味老年人有享受婚姻自由的更多权利保障。此外还规定,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把其和配偶分开赡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能因为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规定还提出,老年人是否进养老机构应当尊重其个人意志,“赡养人不能亲自护理和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进行护理和照料,并按时支付所需费用”。

  ③

  有权拒绝被“啃老”

  老年人处理财产不能被干涉

  “啃老”现象屡有发生,成为影响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的障碍之一。《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贴心规定,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

  新规明文提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与此同时,“老年人依法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行为,赡养人不得干涉。”

  对与老年人相关的社会保障也有新的规定。包括对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实行普惠性的高龄津贴制度;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放、管、服”的落实等。

  此外,保障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防止“养闹”发生,在强调养老机构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及其亲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④

  免费进旅游景区

  年龄门槛从70周岁降低到65周岁

  参观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以及国有文物建筑和遗址类博物馆,四川此前一直实行对60-69周岁老年人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免收门票的政策。

  此番《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各方意见首次做出调整,把老年人免费进旅游景区的年龄从现行的70周岁降到65周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同时还规定,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或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对老年人消费中受到欺诈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加强监督管理等具体举措,比如“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标签:独生子女;护理;养老机构;赡养人;老年人权益 责任编辑:金英磊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9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