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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文:保护个人隐私,政府应率先垂范
2017年11月29日 09:15:50 来源:人民日报 倪弋

  需要防范政府信息公开导致隐私泄露而产生一系列问题。

  近日,多地政府官网频现个人信息等隐私泄露的情况,诸如个人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被主动“公示”于政务网站上,并可任意下载获取,引发人们关注。正如一名网友所说:“信息公开竟成了隐私公开,实在是不应该。”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复杂,行政权力更多地向私人领域渗透扩张,公民可通过提供和让渡更多的个人信息给政府,以获取更全面完备的政务服务。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需要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是将部分个人私权利让渡于公权力的一种“平衡兼顾”。但这样的让渡也预设了一个前提:既要通过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权利,也要防范信息公开导致隐私泄露而产生一系列问题。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早已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根据这一规定,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预先审查。

  然而,法律已明确了相关原则,且规范了信息公开的具体流程,为什么还会发生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事件?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进行的审查并未得到严格执行。而且,当个人隐私信息被“晒出来”的错误发生后,仍无人对此亡羊补牢、进行及时的自我纠错。

  更重要的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并未树立起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对个人隐私信息的界定和重要性的认知还很模糊,导致在工作中不自觉地泄露个人隐私。其实,政府工作人员若能换位思考,像保护自身隐私安全一样保护每一位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也许就会大大降低。

  从网络安全法提出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到“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对网络服务商的隐私条款进行评审,再到网络用户实名制的全面推行……一个寻求多方参与、强调规范治理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日渐完善。

  在这个体系中,政府作为治理规则的制定者、个人隐私保护理念的倡导者、惩治侵犯个人隐私违法犯罪的执法者,不仅应身体力行,严格执行个人隐私保护的规章制度,更应以身作则,在保护个人隐私上率先垂范。

标签:个人隐私 责任编辑: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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