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时政新闻 > 国内综合 正文
最高法公布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十大案例
2018年06月02日 08:33:52 来源:法制日报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案、约未成年网友见面强奸案……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10起典型案例。

  由于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更容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各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完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少受、不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视频裸聊猥亵儿童

  在这10起案件中,有9起刑事案件,其中3起为猥亵儿童案。

  在林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江某某(9岁)的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司机林某某对独自坐车的江某某进行猥亵。最终,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警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人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度,保障乘车安全。

  另外2起案件均与裸聊有关。

  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一案,乔某某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最终,乔某某获刑4年。

  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一案,王某利用QQ聊天软件,以某公司招收童星需视频考核为名,先后诱骗3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视频裸聊。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

  法院提示,家长应该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要帮助子女识别色情、暴力、毒品信息,尤其要关注未成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要告知未成年人,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在他人面前或视频下脱去衣服,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立即告知父母,中断联系。

  以“裸贷”敲诈勒索

  “裸贷”是不法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和幌子,以让贷款人拍摄裸照作担保,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因“裸贷”被诈骗、被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施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中,一名17岁在校学生陈某成为受害者。

  陈某通过QQ交流平台联系到被告人施某进行贷款。根据施某要求,陈某提供了裸照及联系方式,但施某并未贷款给陈某,而是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1000元,陈某一直未付款。施某进一步威胁陈某父母并索要3000元,陈某家人未付款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施某的敲诈行为,陈某害怕亲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而休学在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

  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警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应当理性消费,如有债务危机,应当及时和家长沟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作主张进行网络贷款。以裸换贷,既有违公序良俗,也容易让自己沦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如果遇到以公开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交友为名实施强奸

  随着网络科技应用普及,许多青少年频繁在网络上通过聊天软件交友,又从网上聊天走到现实见面交往。司法实践中,以交友为名,约网友见面实施强奸的案件屡见不鲜。

  在10起案件中,也有一起这样的案例。

  5名被告人(其中一人刚满18岁,4人未成年)在旅社房间住宿期间,通过QQ联系在互联网上认识的被害人李某(女,13岁,在校学生)到旅社房间,实施强奸。其中有两名被告人还有分别共同实施和单独实施强奸李某的行为。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刑罚。

  法院提醒,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与陌生人交友,切莫单独与网友见面;在遭受侵害后,应立即告知家人并报警,不能因害怕而隐瞒,更不能因恐惧或欺骗再次与网友见面。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提高未成年女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

  同时,旅店应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对入住人员审查,尤其要对未与家长同行的未成年人或数名青少年集体开房情况予以警惕,防止违法犯罪情况发生。

  另外几起刑事案件包括: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叶某甲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刘某某提供虚假网络技术诈骗案和江某某网上虚假销售诈骗案。

  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在10起案件中,有一起民事侵权案,即付某某诉某网络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该案中,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网站刊出一组《探访北京戒网瘾学校》的照片和文章,第一张照片为付某某正面全身照,付某某坐在汽车后排座中间,左右各有一名成年人。付某某头微微低下,目光朝下,图片没有打马赛克或做其他模糊处理。图片配有说明:“北京某教育中心是一所戒网瘾学校,学校通过军事化管理帮助青少年戒除网瘾。目前,类似这样的戒网瘾学校在中国已经多达250所。为了帮助孩子戒除网瘾,很多父母将孩子送到戒网瘾学校,让他们接受心理测验和军事化训练。”

  第21张照片中,付某某身穿便装,在沙发上与另外两名身着迷彩服的同龄女生交谈。付某某手托下巴,头朝向另外两名女生。照片配有说明:“5月22日,北京某教育中心,一名刚到中心的女孩子正与其他学生交谈,在父母的要求下,这名女孩到这里戒瘾。”

  法院审理认为,两张照片均可清晰的辨认出是付某某本人,并配有“一名上网成瘾的女孩”和“这名女孩到这里戒瘾”等文字,侵犯了未成年人隐私权。判决某网络公司在其某网站上发布向付某某赔礼道歉声明,赔偿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新闻自由并非毫无边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关涉未成年人或重大敏感事件时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未成年人;猥亵儿童;互联网;隐私权;裸贷;裸照;名誉权;未成年人权益;法院;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盈秋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9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