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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造假求职财务总监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018年11月05日 10:04:07 来源:北京晨报 黄晓宇

  虚构履历丢饭碗 起诉公司被驳回

  一名毕业于欧洲名校会计硕士专业的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时间达20年,但是最近5年内连续被5家用人单位开除,与多家用人单位发生诉讼,是真有冤情还是另有隐情?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男子与其中一家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

  造假求职财务总监 单位发现解除合同

  2017年8月5日,张某向科技公司提交了面试登记表,他在工作经历一栏中填写曾在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并承诺其填写情况全部属实,科技公司如在雇佣中发现不实信息,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几天后,张某入职该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8月8日至同年11月7日。同时,科技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若被查实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科技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后来,科技公司向张某发送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在入职人员面试登记表中工作情况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科技公司的行为,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开发区劳仲委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大兴法院。

  男子起诉要求赔偿 五年七案获利颇丰

  张某诉称,科技公司在张某入职前已经做了详细的背景调查,对其学历及工作经历都非常满意。科技公司在2017年11月11日以不适用企业文化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张某一直在科技公司工作到2018年1月,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

  科技公司则辩称,张某向科技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科技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张某拒绝签字。张某近5年来,与多家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庭审中,科技公司提交了7份当事人为张某的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先后就职于某物业管理公司、某节能科技公司、某水务公司、某石油投资公司,且在4家公司都担任财务高管类职务,月基本工资均在2万元左右。但是,其中2家公司以提交虚假资料为由在试用期内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1家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在张某工作5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7份裁判文书中有5份支持了张某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张某通过这些诉讼,获得53万元的工资和赔偿金。

  登记内容不符事实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科技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若被查实在应聘中向科技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科技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面试登记表工作经历一栏中填写曾在某创业板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科技公司以“在入职人员面试登记表中工作情况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大兴法院最终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诚实守信不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还是我们每个公民在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社会道德。在该案中,张某在科技公司面试登记表工作经历一栏中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交虚假资料,科技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法院提醒

  求职简历要诚实守信

  该案例提醒劳动者,在求职时不要夸大其词、编造光鲜履历,因为一旦谎言被拆穿,不仅会被用人单位开除,而且有可能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拟聘用员工尤其是高管类员工进行及时严格的背景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判断是否招录相关人员,避免“碰瓷”现象的出现。

标签:科技公司;劳动合同;驳回;财务总监;劳动争议;履历;审理;诉讼请求;起诉;面试 责任编辑: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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