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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驶中公交车安全如何定罪量刑 公共运输安全标准有待提升
2018年11月12日 08:58:46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张昊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悲剧,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立法完善等问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层法院、公交公司等单位的专家、代表,纷纷提出建议。

  多因小事引发纠纷没有预谋

  司法实践中,因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并非个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谭勇,就曾审理过一起对公交车司机实施刑事犯罪的案件。

  2015年12月29日清晨,司机左某驾驶着22路环湖公交车正常行驶。老人成某坐过站后,左某没有同意成某停车的要求。

  成某要求归还两元车票钱并用力抠投币箱,将投币箱外面的塑胶扯坏。车上的乘客劝了几句,没想到反而激怒了成某,他突然动手拉动司机的方向盘。

  左某本能地踩了一脚急刹车,车辆直冲路边人行道,撞上一棵行道树和交通指示牌后停下来。左某的背部撞击到驾驶员座位后面的栏杆上,无法呼吸。另外一位老人被送往医院,CT显示胸腔有积液和淤血。公交车的挡风玻璃、雨刮器、车前的大灯、仪表盘、保险杠都被撞坏,损失两万元以上。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位审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描绘出涉公交车安全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画像”。

  万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介绍说,2015年至2018年,万州法院共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9起,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起,7名涉案人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龄在40岁至50岁之间,文化程度不高。法院对7案均作出有罪判决,大多数被判处缓刑,1件被判处实刑。

  严学万说,此类案件犯罪行为人年龄比较大,往往因坐过站、车费等小事与司机产生矛盾,临时起意没有预谋。行为人有自首行为,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大部分案件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是特别大。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颖男介绍说,沈阳公交车上的视频监控较清晰,案件过程记录得相对完整。此类案件多为坐过站或投币不对引发的矛盾,行为人多为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人身伤害基本是轻伤以下,有的案件中公交车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胡洋介绍说,近3年,丰台区法院审理了1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6件与机动车相关,其中有3件与公交车相关。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郑爱丽是名律师,已担任10年公交公司的法律顾问。她说,以往还出现过酒后打骂公交车司机或拿公交车司机撒气的情况,公交公司设有服务处,处理涉公交车司机的投诉。很多矛盾中是让公交车司机忍一忍,或由公司给司机发放委屈奖,或者双方都教育一下,以服务纠纷的形式化解了。

  罪责刑相适应量刑综合考量

  近些年发生的殴打公交车司机或强行驾驶车辆案件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也很多。目前,法官定罪量刑普遍会考量打击公交车司机的部位、力度、车速、路段、造成危害的情节等综合因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曹红虹说,对抢夺方向盘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检察官会考量主体过错是单方伤害行为还是双方互殴行为;发生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车载人员数量,乘客的行为是挑衅还是阻止司机危险驾驶行为、司机是否放下高速行驶的车辆与乘客互殴;是否确实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导致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中等。个案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都是可能触犯的罪名。

  针对乘客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权,或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则建议,可以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参考危险驾驶罪量刑。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也是可以考虑适用的罪名。此外,立法时或可比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与会法学专家普遍认为,司机的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注意义务高于乘客和其他人,有义务采取足够的措施避免危险进一步扩大。

  胡云腾建议,司机存在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离开驾驶席等高危行为擅离职守的,可以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

  公共运输安全标准有待提升

  “该出手时就出手”,遇到有人对司机大打出手怎么办?多位法学家给出这样的建议。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花乡法庭庭长魏亚南说,司机和乘客对骂或司机开斗气车,不是两个人之间的恩怨,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乘客勇敢地站出来,是法律应有之义,应加强对这种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公交车司机受到攻击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应得到承认。

  国家法官学院民商审判教研部教授胡田野说,民法未规定公民的见义勇为义务,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这种鼓励要通过司法体现出来。

  北京公交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第一车队安全副队长邢晓明说,公交车上有“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愿意看到别人受到伤害。这4条适合所有人。

  与会者认为,公交公司应加强驾驶员情绪疏导,对他们的心理应给予更多关怀。同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职业的人要采取不同方法加强普法教育,让“袭击承载着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的行为是严重犯罪,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成为公知。

  邢晓明说,北京公交司机有“18个怎么办”,其中详细列举了发生火灾、抢劫、口角、肢体接触等情况驾驶员应该怎么办,公司经常组织演练。如果司机都做到了还是发生极端情况,希望能够对司机有足够的保障。

  喻海松认为,公交车安全设施有待加强,例如配备一键报警、隔离门、安全员等。城市公交管理水平也有提升空间,售票和报站都使用语音提醒,公交车上只有司机一人,容易将冲突集中在司机和乘客之间。

  在郑爱丽看来,加装安全设备仅有提倡还不够,应该提升公交车和旅游大巴车制造的技术强制标准。希望有更多危害公交车安全的情况进入法律程序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当事人和群众产生警示作用。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民六庭法官董利娟说,涉及公交车的案件中,乘客向法院请求调取公交车录像时,有时会碰到录像找不到的情况。公交公司有必要建立制度,加强对视频录像的保管,以便发生司乘纠纷或乘客受伤时及时提供证据。

  北京市丰台区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科长李涛说,公共交通中类似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公交车上,长短途客运车辆上也有发生,因此,视野应扩大到公共运输领域。

    

标签:公交车;公共运输;安全标准 责任编辑: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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