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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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年06月18日 09:20:37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

  (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四)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督察报告;

  (五)听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

  建立组长人选库,由中央组织部商生态环境部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中央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

  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者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选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并根据任务需要进行轮岗交流。

标签: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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