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央行发布新政,房贷合同将有新变化。最受关注的是存量房贷利率如何确定。
从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浮动利率房贷的贷款合同。
2020年3月1日起,对于存量房贷,可以按照协商,转为LPR利率。同时,要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也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答记者问》的公告。
之后贷款将有哪些变化?
存量房贷可转为LPR利率
根据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
要求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同时,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
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
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按这样计算可以得出:LPR降,利率也降了;LPR升,利率也跟着升。
从2020年开始
不得签订浮动利率房贷合同
根据央行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意味着延续多年的浮动利率房贷正式成为历史。
而对于已经签订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金融机构应与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公告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