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6

重庆等12个城市试点生育险与医保合并 有你所在的城市吗?

编辑:金晨
导 语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

  浙江在线杭州2月6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金晨)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据介绍,2010年和2012年国家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08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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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日报 张曼芳 制图 

  合并后生育保险会取消吗?

  ——生育保险仍会保留

  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否意味着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会变为“四险一金”?答案是否定的。

  方案要求,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五险”变“四险”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两险合并实施并不是说两个险种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管理,生育保险还是存在的。每一个险种对应不同的风险,随着国家鼓励生育,以后生育风险面临加大的压力,所以生育保险还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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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社保卡。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参保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的待遇会不会降低?对此,方案明确要求,试点城市要周密设计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方案还提出,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这就给广大职工吃了一颗“定心丸”。在杨燕绥看来,由于一些地方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达到了80%-90%,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还在70%以下,合并实施后,这些地方的生育保险待遇还可能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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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患者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咨询。 韩章云 摄

  合并实施后有什么影响?

  ——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根据方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那么,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产生什么影响?杨燕绥指出,由于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在医院,这一部分跟医疗保险运营是相似的,因此可以合并经办。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用再多填一份表格,也少了一道缴费手续,会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也有利于节省管理机构的经费和成本,提升基金的互济能力和经办效率。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也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参保人来说会简化报销过程;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则降低了运作成本。

  试点方案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此,国务院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体现了本次试点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

  (文字综合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