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5

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

编辑:周舸
导 语

民法总则草案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

  浙江在线3月15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洪慧敏)3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

  编纂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民法典,是这次两会的热点,也是会场外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各项决议草案和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等。对于这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来自法律界的代表委员有着怎样的观点,法律专家们的关注点又在哪里呢?

  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民法总则草案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

  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民法总则草案中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后,在分组审议三审稿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三审稿规定中,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审。草案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月10日,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

  民法总则草案岁“好人法“条款进行了第二次被修改,修改后的表述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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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上述修改解释称,一些代表提出,这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遂作出如上修改。

  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好人法”条款第三次修改。

  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我特别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指出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作了相关规定,这非常好。”黄廉熙给记者看了一组数字: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1月公布的数据,去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33.9万件,同比增长21.5%,已连续6年位居世界首位。截至2016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10.3万件,已经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第3个发明专利拥有量过百万件的国家。去年,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件,而浙江省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6.5件,列全国第4位。“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智力成果保护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其中法治建设滞后,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黄廉熙说。

  黄廉熙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靠和发挥人的创造力是关键。民法总则要体现“关心尊重知识分子”的精神,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把个人才智结晶转化为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在加大对合法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严惩各种“山寨”、抄袭、剽窃行为,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光荣、侵害知识产权可耻的社会氛围。

  专家:民法总则一部开启一个时代的法律

  ”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百姓,都应当关注并学好用好民法总则。我们满怀信心地期待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中国的民法典将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引领中国乃至世界前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刘锐认为,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被审议通过,这开启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新时代,必将助推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新阶段。

  刘锐认为,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时代的真正到来。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必将助推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新阶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更是市场经济法治的基础性、支柱性法律。民法典的编纂就是要以既有民事单行法为基础,通过系统整理、逻辑加工,消除矛盾、填补漏洞、革新陈规,形成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的法典。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就是全面提升现行民事立法质量的过程,也是从法制走向法治的过程。因此,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步入新阶段。此外,罗马法的基本理念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千百年来,博大精深的民法铸就了主体平等、权利神圣、意思自治、公平公正、诚信信用等现代法治的基石和灵魂。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将在中国大地上真正掀起民法知识传播和民法文化普及的热潮,这对于提升全民法律素养,树立全民法治精神,明确公权私权界限,保障公权私权妥当行使,避免公权私权滥用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浙江省法律工作者也对民法总则的制定格外关注。其中,草案回应社会热点,加大对儿童、特殊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大家谈得最多的几个方面。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原本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6周岁。但一些代表提出,6周岁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8周岁为宜。也有代表建议维持现行10周岁不变;还有代表赞成下调为6周岁。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草案最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8周岁。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徐杨超认为,8周岁这一年龄界定,符合当下儿童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8周岁以上的儿童已经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所以在其参加各类民事活动时,就有必要让其根据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权利,从而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

  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沛注意到了对特殊成年人群体的保护问题。草案建议表决稿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柳沛认为,这一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随着我国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失能老人和智力障碍者等特殊成年人的监护,将成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草案回应了热点。一些老年人甚至可以在自己丧失辨识认知能力之前事先书面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最大限度地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浙江大学法学博士赵青航则关注抚养赡养义务问题。他认为,民法总则必须彰显时代精神,在现代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时代精神,应成为一部良法的终极追求,民法总则当然不例外,对人的关怀理应成为民法总则乃至整部民法典的核心价值之一。民法总则草案关于赡养问题的规定及对老年人的保护,都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蕴含了深刻的人本位思想和隽永的人道主义关怀。

  (综合澎湃新闻网、新华社、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