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0

四川高校设立“失物招领费” 手机分品牌收费 这与拾金不昧矛盾吗

编辑:杨静涛
导 语

近日,四川传媒学院有学生在网上爆料称,自己陪同学去学校保卫处认领丢失的手机时,保卫处的人员称需要登记并收取费用,且不同手机要分品牌收费,苹果手机要收费10元。

  浙江在线4月10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杨静涛)认领丢失物品需要交费,四川传媒学院近日设立的“失物招领费”在学子中引发争议。日前,该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孙浩睿告诉记者,学校并非强制收费,收取的费用将作为对捡拾者的奖金。对此,法律人士表示,制定失物招领收费的规则不违法,但如果校方强制收取,则涉嫌侵犯学生财产权,是违法行为。

  失物招领需缴费认领

  不同手机分品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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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爆料截图

  近日,四川传媒学院有学生在网上爆料称,自己陪同学去学校保卫处认领丢失的手机时,保卫处的人员称需要登记并收取费用,且不同手机要分品牌收费,苹果手机要收费10元。

  四川传媒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孙浩睿告诉记者,学校设立“失物招领费”,“一方面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另一方面是想利用这种方式给同学提个醒,一定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东西”。“失物招领费”并不是强制对学生收取的,“如果学生不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则由学校来承担”。

  孙浩睿介绍说,学校从2006年开始实行给予捡拾人员奖励的制度。如果丢失的是价值1000元以下的物品,捡拾者可以获得 10元的奖金,其中“学校要承担5元,提倡学生承担5元”。而如果丢失的物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提倡学生承担10元的奖金。

  设立失物招领费不违法

  但是学校不可强制收取

  学校设立“失物招领费”是否合理?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表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我国立法鼓励上交遗失物的高尚行为,但并未规定是否应当由失主主动上缴“酬劳”奖励拾金不昧者。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制定失物招领收取费用的规则建议失主给予拾金不昧者酬劳并不违法。

  不过,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学校强制收取该费用,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观点一:

  有利于营造良好学校风气 纠正丢三落四的习惯

  中国网评论员陆仁忠:《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拾金有昧从我国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学校通过有偿奖励,让拾得人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避免“做了好事连感谢都没有”的事情发生,有助于鼓励大家拾金不昧,营造良好的学校风气。此外,通过设立“失物招领费”也有助于学生纠正丢三落四的不良习惯。

  湖北日报网评论员杜建锋:法律是最低道德的要求。失主可以重金酬谢,拾得者亦可以寻求一定的补偿,双方从拾得者捡得失物那一刻起就建立起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失物招领费”是合适的。

  观点二:

  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初衷 凸显不正工作作风

  长江网评论员朱连斋:中宣部近日专门下发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这家高校出台执行这样的“条规”,在笔者看来是不合时宜的,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初衷,会让参与创建活动的学生不知所措,易于产生误导,认定做好事就是为了拿奖励。

  网民“朱连斋”:这样的做法并不稳妥,看起来让丢失物品的学生长记性,少一些丢失之事,给保卫处的管理人员工作减压。深层次看,实际上是保卫处管理人员懒作为的体现,暴露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作风。

  (综合北京青年报、新华网、中国网、湖北日报网、长江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