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7

菜篮子安全监管要提升 农药新规8月1日起施行

编辑:汪江军
导 语

农药新规8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规禁用了乐果等5种农药,改变了以往农药管理的“九龙治水”现状。同时,使用农药的企业和个人,也要学习新规,牢记几点,违法用药将处以罚款和拘留,甚至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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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7月27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汪江军)农业部今天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贯彻落实新《条例》,新制定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个配套规章也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不仅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等环节加强了监管,针对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重点加强了监管,这也成为农药管理新政的一大亮点。在我国,农药的使用者既有一家一户的农民,也有规模经营者,需要提醒的是,今后用药都不能随意任性,需要担负的责任也有很多。可以说为我们的菜篮子,尤其是叶菜类,上了一道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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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农药管理“九龙治水”

  乐果等5种农药被禁限用

  新的法规调整了农药管理体制,改变农药管理“九龙治水”的现状,把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等职能全权赋予农业部门,实行全程监管,解决了监管盲区问题。
  新的法规取消了门槛相对较低的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对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控制、委托加工分装等生产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对所生产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生产企业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

  同时,农业部决定对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5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含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自2017年8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含上述3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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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农药这几点要记牢

  违法用药将处以罚款和拘留

  使用农药,需牢记几点:严格按标签使用农药,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按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用药,慎用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新《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违法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63条(四)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违法使用农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央视、农民日报、澎湃新闻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