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9

快件延误、损害赔偿成消费者最关注问题 中消协为你支招

编辑:杨静涛
导 语

8月11至22日,中消协与各地消费者协会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292条。意见包含贵重物品报价、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快递人员培训等问题,其中反馈最集中的是有关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比达到10%。

  浙江在线8月29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杨静涛)收发快递对不少消费者来说已是家常便饭,但快递服务却依旧难如人意。快递成“慢递”是大多数消费者都曾遇见过的情况,更有甚者,杭州一位女士在“双十一”购买的商品到了隔年“双十一”才收到。快递丢失与赔偿也是不少消费为之困扰的话题,6200欧元的欧米茄手表因为没有保价只能赔付邮费的3倍共计60元,而快递公司拒绝赔付实际价值。随着快递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消费者权益也即亟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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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延误、丢失处理成消费者主要意见

  8月11至22日,中消协与各地消费者协会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292条。意见包含贵重物品报价、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快递人员培训等问题,其中反馈最集中的是有关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比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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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意见关注问题统计表。图片来源:中消协

  多位消费者认为,如果快件在运输途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应强化企业赔偿责任,相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浙江消保委甚至建议增加“有关企业应当实行首接首赔”的内容。

  而针对意见稿鼓励在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设置快件手机投递专门场所的条款,有消费者认为新建小区应尽快完善此类设施,同时,智能快递柜的提取码告知方式也应多考虑老年人的需求。来自陕西的消费者更提到,“建议明确快递代收点的责任”。

  浙江消保委提出“首接首赔”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对此,四川消保委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浙江消保委也建议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有关企业应当实行首接首赔。”理由是,由首先接到诉求的企业先行赔偿,防止发生相互推诿。

  中消协提醒:养成当面开箱验货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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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晚,浙江省温州市申通快递分公司的一处分拣中心。

  今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快递服务体验式调查报告》显示,这次体验式调查综合评分为75分,各快递派件(网点)的综合评分最低,仅为56分,未达“及格线”。在快递送达过程中, 16.1%的快递件出现“内伤”;在派件(网点)体验方面,近半网点存在野蛮装卸、暴力分拣、无序摆放快件问题。调查还显示,多数消费者签收快递时没有养成当面开箱验货的习惯,一旦遇有快件发生损毁、调包等问题,将不利于消费者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中消协为此特别提醒消费者:一是在发送快件时,清晰填写快递单信息,确保快递员顺畅联系递送;二是接收快件时务必要求开箱验货,并妥善处置快递单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三是一旦发生合法权益受损问题,要主动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快递企业反馈,必要时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依法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合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重庆商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