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落地后,女职工的生育福利得到提升,但福利提升可能是把“双刃剑”,让女职工在就业层面所受到的隐形歧视更为严重。同时,企业也因女职工福利提升面临现实困难。该怎么办?
浙江在线9月15日讯(浙江在线编辑汪江军)有“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近日,一家网络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有网友调侃称,“这算不算职场碰瓷?”
近年来,女员工“隐孕”求职的事件并非个例,公司面对员工的一些不诚信行为是否有解决之道?公司能否为此单方面解除雇佣关系?法律上对劳动者及企业、雇主的权益保护是如何平衡的?
单位招聘不得询问是否怀孕
报道指出,该女员工的行为让公司老总充满怒火而又无可奈何,最让资方感到难以接受的是,该女员工承认应聘时已知道怀孕,之所以“隐孕”找工作,就是想在孕产期拿到工资,不让社保断档。
“全面二孩”落地后,女职工的生育福利得到提升,但福利提升可能是把“双刃剑”,让女职工在就业层面所受到的隐形歧视更为严重。同时,企业也因女职工福利提升面临现实困难。该怎么办?
记者注意到,在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明确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强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有网友表示,碰到上述“隐孕”求职的情况,公司老板或许只能自认倒霉了。
然而,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对中新网记者解释说,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求职者是否怀孕、是否打算生育等问题进行询问的。
“即使询问,求职者也可以不回答,甚至可以不正确回答,即便她的回答带有欺骗性,但也不会被认为是欺诈。”周长征说。
生育保险规避女性产假风险
那么对于主观隐孕的职业女性,是否公司只能吃所谓的“哑巴亏”呢?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表示,实践中我们看到某一些案例,确实是这个员工的恶意性比较大,以各种理由不上班,也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单位还付出了很多的代价。这种做法确实是超出了一般常规,但是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去约束,可能只能从道德角度(谴责)包括这个女员工在入职其他单位的时候,有没有可能说别的单位知道这件事情,对这个人有一个判断。但是要从法律上来讲,员工的这种行为是不违反规定的。
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该享有在职在岗时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目前,大部分地区生育保险费率都不超过1%甚至0.5%。据记者了解,生育保险费率低、监管严,大多数正规用人单位都会为职工缴纳,这样女性产假期间的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用人单位并无太大负担。
(综合央广网、中国新闻网、红网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