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3

骂人真的犯法? 微信群里骂人“汉奸”被拘5日

编辑:汪江军
导 语

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人都加了多个微信群,平时聊天中争吵几句很常见,但如果在群里辱骂他人,可能就违法了。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骂朋友、骂老板、骂保安,然后被对方告上法庭的案列常见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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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名业主们带着鲜花迎接因辱骂他人“汉奸”被拘留的女子

  浙江在线12月13日(浙江在线编辑 汪江军)在微信群里或者朋友圈等社交网络被人辱骂,你会怎么应对?忍气吞声还是竭力辩解,或是干脆“怼”回去。现在,有了更解气的方案:报警抓他。

  近日,湖南张家界就有一位女子,因为在微信群里骂业委会副主任是“汉奸”,结果就被拘留进了班房,呆了5天才被放出来。

  事件也给网友们提了个醒:社交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发出去的文字也要担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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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公安局永定分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骂业委会“汉奸”却被业主奉为“英雄”

  2017年12月11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该市一小区数十名业主们带着鲜花清早就来到这里,迎接一位在小区群里因辱骂他人“汉奸”被拘留的女子周叙珍。
  据了解,地处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岛社区的鑫成君泰小区,自大家入住以来“毛病”不断。停电,停水,偷盗,乱建乱搭,门禁系统瘫痪,小区监控设施不完善。为了让大家有说话的平台,小区有人建群供大家讨论如何维权。 11月30日晚上,当大家讨论如何重新选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小区一名叫周叙珍的女子立即发话,“刚才‘汉奸’带队,让她签名已被拒绝”。

  没过几天,周叙珍就被当地警方传唤并宣布拘留五日。得知周叙珍12月11日会出来时,小区数十人早早来到拘留所门前等候,其他业主认为她是小区的“英雄”。
  据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安分局12余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叙珍在微信群发布了侮辱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陈胜利的言论并称其为汉奸及图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叙珍行政拘留五日。

  周叙珍在群里的言语过激是不争事实,“汉奸”一词也的确带有“侮辱”色彩,但是不是构成了触犯法律的情节,显然有必要商榷,不然正如网友所说,现实中因利益争执、纠纷冲突出口骂人的现象太常见了,岂不是都要被拘留?更重要的是,骂人起因于选举期间当事人带有诱导性的“拉票”“争权”行为,正当性、合理性乃至合法性本身就值得质疑,警方适时介入并非完全不可以,但理应以公正立场协调解决争议矛盾为主旨,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动辄祭出公权机器打压一方,不然,既涉嫌执法不公又涉嫌权力滥用,更有替私权充当“打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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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密的微信朋友圈不能作为泄愤骂人的空间

  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人都加了多个微信群,平时聊天中争吵几句很常见,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可能就违法了。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骂朋友、骂老板、骂保安,然后被对方告上法庭的案列常见报端。

  与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强,一般仅限于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信息。也就是说,微信属于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非微信好友见不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因此,一些人便想当然地把微信当作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殊不知,这也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构成侵权乃至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综合环球网、澎湃新闻、中国新闻网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