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

凑钱搭伙做饭被定性办食堂 这个15万的罚款冤不冤

编辑:王艺
导 语

为了节约开支,大家就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做饭”吃。不料却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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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民居内情况

  浙江在线1月5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王艺)最近,来自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多名员工反映,他们几个月前被公司派到南京筹备项目,为了节约开支,大家就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做饭”吃。不料却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将面临15万多元的处罚,这让员工们很不解。

  当事人:搭伙吃饭大家平摊饭钱,咋就成办食堂了?

  29岁的河南郑州人范明(化名)没想到会卷入这样一场风波。

  2017年5月,范明所在的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派他到南京参与项目前期筹备,与他一起去的还有10多名河南老乡,他们都是大学毕业生,属于公司华东事业部的管理人员。

  为了省钱,大伙儿决定采取AA制搭伙做饭。他们在建邺区某小区租了一套近80平方米的两居室,每月租金4000多元,用于电焊工张师傅和另两名同事居住。

  据范明介绍,2017年5月后,项目还没完全开始,张师傅就负责给另外两名同事做饭。“当时大伙儿都觉得在外面吃很贵,而且不干净,所以才请张师傅一起帮着做饭。”

  单位给每个员工一天近20元餐补。从2017年10月开始,范明和同事们实行AA制吃饭,由张师傅负责买菜、做饭,然后平摊费用。“我们还让张师傅把会做的菜写出来,列了菜单贴在墙上。”

  范明说,大家平时都忙工作,最多时来吃饭的也不超过15人,平时多数时候不到10人。

  2017年12月21日,范明接到电话让去领取一份告知书。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份《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市监告字【2017】08011号)要求他们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14160元,罚款141600元,总计155760元。

  范明并不认为这是“单位食堂”,而只是同事之间“凑钱搭伙做饭”。首先吃饭是他们同事们之间的个人行为,并非单位行为。他们单位作为一家国企,在南京并没有开设分公司,“哪有国企在民宅里开设单位食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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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居内碗筷及消毒柜

  相关部门:处罚的是单位不是个人,有理有据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告诉记者,他们在2017年10月底接到了建邺区某小区居民投诉,反映这家建筑公司多名员工在出租房内做饭,人员进出频繁,十分扰民,于是市场监管局方面在11月份进行了调查,在现场发现了穿着厨师服装的人员以及餐桌椅和菜单。

  张红说,食堂不存在盈利和非盈利之分,也没有人员的限制,如果是单位提供职工就餐,那就是食堂,作为食堂就应该遵守食品安全第35条第一款,即必须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永福还表示,他们租了这个房子,给单位作食堂,包括每天的供餐情况、开支情况,所以说从这个情况来看,不像是个人搭伙,这完全是一个单位行为,按照相关法规,食堂是指单位企业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与是否盈利,是否对外经营并没有关系。

  采访中,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方面向央广记者提供了处罚的依据,其中有一份建筑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这份说明中公司承认出租房的确是单位员工食堂,每天为员工提供早中晚餐饮服务,实际供餐天数118天,每天餐费约120元,总金额达14000多元。

  陈永福表示,我们处理食品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因为总金额达14000多元,超过了1万,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是10倍到20倍,我们已经充分考虑到其没有危害性,是按照最低标准处罚的。

  此外,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表示,处罚的主体是这家建筑公司,不是员工个人,目前他们只是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筑公司方面如果有异议,有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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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上的一周菜单

  媒体评论:重罚“搭伙做饭”,监管重点别跑偏

  事情真相有待进一步还原,但这桩事情本身的轻微性与巨额罚款之间的反差,仍是令人困惑的。

  这次的处罚所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但仅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没有对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作出区别,也没有就民宅内搭伙做饭这一具体事例做明确规定。固然民间少数人之间的“搭伙做饭”,符合未取得许可而开办食堂的“形式要件”,但是做出重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拟在打击无证办饭店、食堂,威胁不特定公众健康安全的立法原意?

  涉事公司所从事的建筑行业,是一个需要耗费大量体力、收入并不高的行业。搭伙做饭,是最经济也最容易填饱肚子的选择。对于这种符合人情常理的事情,市监部门将之认定为“私开食堂”,并且“违法收入”全被收缴,再加上10倍罚款,是否“罪罚相当”?这家“食堂”每天餐费仅仅120元,不管经营主体是谁,实在没有“牟利空间”,且并未对外经营,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可控。是否该动用重罚?

  之前有媒体记者咨询了南京玄武区和鼓楼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这两区均表示:搭伙做饭的人数规模很小,而且是在民宅内,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只要做到不扰民就行。

  法不容情不是任性执法的理由。食品安全是大事,需要加强监管也是常识,但监管重点不可以错放。如果一味机械执法,“唯许可证”定是非,无益于改善食品安全,只会招致民意反弹。比如,去年7月份,广州市黄埔区一家火锅店因违法销售拍黄瓜等凉菜,被罚款1万元,但是,这种“严格执法”并未赢得多少民意支持。

  执法部门的努力,公众是看得到的;但对于这次的舆论吐槽,执法部门也需读出背后的期待。

  (综合央广新闻、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