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1

“年夜饭”变成“年夜烦”:最低消费、限时吃饭让年味打折

编辑:杨静涛
导 语

临近春节,一些饭店的年夜饭预订异常火爆。不过,年夜饭预订的多个附加条件也让消费者很无奈。苛刻条件包括限定最低消费、强收服务费、收取高额押金等。不少消费者吐槽说“年夜饭瞬间变成了年夜烦”,消费者拥有的只是“零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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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2月1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杨静涛)新春佳节临近,不少家庭已着手准备年夜饭。这几年,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在饭店吃这顿最重要的团圆饭。饭店年夜饭的市场越来越大,但商家似乎越来越“任性”了。

  临近春节,一些饭店的年夜饭预订异常火爆。不过,年夜饭预订的多个附加条件也让消费者很无奈。苛刻条件包括限定最低消费、强收服务费、收取高额押金等。不少消费者吐槽说“年夜饭瞬间变成了年夜烦”,消费者拥有的只是“零选择权”。

  最低消费仍存在

  2014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十二条就明文规定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不过,调查发现,一些饭店并未有效执行这条规定。

  记者随机调查了北京20家饭店的年夜饭预订情况,发现有5家饭店设置了从每人260元到每人100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额度。有4家饭店以收取“开瓶费”“酒具使用费”等对消费者自带酒水作出限制。另外还有7家饭店设置了消费额10%到15%不等的服务费或包间费。

  20家饭店中,只有3家没有设定套餐;有10家饭店设定了年夜饭套餐,但表示“可选可不选”;有7家饭店设定了年夜饭套餐,并要求只能预定套餐内的年夜饭品种。

  2014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向《中国消费者报》的回函中表示,餐饮业制定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限时吃饭惹人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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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消费者屡屡吐槽的,还有年夜饭就餐时间太赶。一些饭店明确提醒,就餐时间只有两个小时,否则就会影响下一波客人用餐。

  调查中的20家饭店中有7家表示顾客吃年夜饭只能在两小时或两个半小时之内“解决战斗”。这样硬性规定年夜饭限时必须吃完,难免会让部分消费者不尽兴,而且容易给消费者吃年夜饭时带来心理压力,影响其消费体验。

  而从法律上说,限时吃年夜饭违反《合同法》规定。相关律师也指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前提。“如果因为顾客不同意限时用餐,就不接受顾客的预订,同样侵犯了消费者合理的自由选择权”。其表示,个别酒店作出的“限时”和收取“超时费”的规定,涉嫌“霸王条款”。

  是无可厚非还是“霸王条款”?

  舆论认为,年夜饭是一家人团聚的时刻,吃的轻松舒心比较重要,而超时另收费对就餐人造成了一种压力,让年味打折,让人扫兴,网民直言“感觉像完成任务”。

  律师龚勇说,多数国人吃年夜饭的习惯是慢慢吃,酒店提前打烊的合理性有待商榷,“限时吃完”“超时收费”更没有法律依据,额外收取费用还涉嫌变相涨价,需要当地工商、消协等部门和机构及时出台细则,以确认酒店方是否涉嫌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也有声音认为,年夜饭超时另付费并非“霸王条款”,应理性看待此事。网民“张国栋”认为,这样的“限时消费”,有其一定的前提、客观因素以及合理逻辑。因此抛开商家的功利性,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起码是无可厚非。对此,各方应当理性看待,立足实际,寻求更加科学合理的解法,尽可能满足需求,实现共赢,而不是一见“限时”,就上纲上线,大棒相加。

  网民“奥威尔忠实读者”说,年夜饭“分段限时”虽然有不合理的成分,但不是针对特定对象提出来的,而且在事前也对消费者进行了告知。作为餐厅推出的一种可以选择的服务,并没有强制顾客购买,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去这样的餐厅就餐,因此不能说是霸王条款。

  北京晨报网评论说,换一个角度看,到酒店吃年夜饭往往会出现“一桌难求”的现象,如果到酒店吃年夜饭时间过久,必定会影响排在后面的消费者就餐。此外,酒店服务员也有家庭,他们的家人也在等着亲人早些回家过年。如果消费者吃年夜饭结束得早一些,服务员就能早一些回家与家人一起过年。不单是在吃年夜饭时间问题上,在其他各类消费领域,消费者与商家、服务提供者均应抱持相互理解的态度,也就有利于更好地消弭矛盾,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

  (综合法制日报、中国网、新华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