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13

春运拼车返乡13日迎高峰 如何安全回家有“秘籍”

编辑:金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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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春节临近,铁路和民航等均迎来客流高峰。与此同时,近两年流行起来的拼车回家过年,也在最近几天迎来高峰。如何安全回家,来看这份“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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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订单呈爆发式增长 拼车返乡13日迎高峰

  浙江在线2月13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金英磊)据了解,最近几天铁路春运客流持续攀升,民航的旅客运送人次也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而作为春运运力补充的“拼车”,也开始迎来出行高峰。根据嘀嗒出行平台最新大数据显示,2018年春运拼车返乡订单已呈现爆发式增长,刚刚过去的2月10日(腊月二十五),拼车返乡的下单量已达去年同期的3倍。

  根据大数据预测,今年拼车返乡的出发高峰日将发生在2月13日(腊月二十八),略晚于铁路及民航的返程高峰。从成本来看,其中北京,上海和广东省三地的平均拼车返乡的成本分别为267元、260元和220元左右,而平均拼车距离分别在415公里、431公里和480公里左右。

  营利“拼车”属于非法营运

  春运回家的拼车,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非营利拼车,常称“搭便车”“搭顺风车”,多为免费搭乘或者搭乘人与车主分摊油费和过路费。

  法律人士介绍,这种拼车属于“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其也并非合同关系,对当事双方无法律拘束,也不产生债务的法律关系。因此,非营利拼车不属于非法运行。

  另一种是营利性拼车,在当事方之间建立拼车合同关系,车主在收回成本的基础上,还收取了其他财产性利益,这种拼车模式则涉嫌非法营运。非法营运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好意搭乘”出意外,车主不能免责

  “好意搭乘”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施惠人一旦开始施惠行为,就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护义务。如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或车辆有瑕疵,或搭乘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的,可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在仅有搭乘人受伤而没有车外人受伤的情况下,对于搭乘人的赔偿不能使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只能使用车上乘员险。法律人士指出,通常车上乘员险的保险限额比较低,往往难以满足赔偿需求。

  另外,即使驾驶人与搭乘人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划分等问题约定了“拼车协议”,但是,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拼友”可购买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险

  在拼车过程中,驾驶人应该自己开车。如果搭乘人主动要求开车,应该查看对方的驾驶证,对于没有驾驶证的要坚决拒绝对方开车。如果搭乘人是尚处于实习期的驾驶员,车辆上又没有实习标志,也应该拒绝对方驾驶车辆。

  另外,搭乘人要谨慎选择车主,应当对驾驶人的驾龄、驾驶能力等有必要的提前了解。并且,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有所了解,确保出行的车辆安全。搭乘人还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车辆除了交强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车上乘员险等,“拼友”可以根据需要,为自己购买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险。

  拼车需要政策和法律支持

  在国外,拼车被称为“汽车共享”,大多数发达国家鼓励民众拼车出行。德国在各大城市成立拼车中心或拼车协会,为有搭乘需求的民众提供中介服务,并且在保险法和税法上给予一定的支持。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拼车中心或者搭建服务平台,将拼车这类民间运力和需求纳入管理范围,并加大对拼车安全事项法制宣传,引导拼车双方增强保险意识,促进拼车行业良性发展。

  拼车返乡热潮的兴起,既解决了返乡者交通运输不便的燃眉之急,又缓解了公共交通不足的难题,是对公共交通运输的有益补充。政府有关部门可纠正执法偏差,严格区分拼车行为与黑车营运,不妨制定相对固定的格式化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给出相对固定并附有时效性的政府指导价,引导拼车向社会公益性方向发展。

  促进拼车良性发展,法律不能缺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拼车问题上已明显落后于时代的需求,显示出法律制度短板。为此,建议我国尽快出台更高层次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行为,通过立法来界定拼车的法律边界,让拼车返乡驶离法律风险区,让拼车者出行更顺心、放心。

  (综合北京日报、北方网、人民政协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