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在线9月18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王艺)前不久,江苏昆山市街头发生的一起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引起社会关注,人们的关注点在骑车男子于海明的行为能否算是正当防卫上。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不久前共同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这份文件名为《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
据介绍,《规划》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爱国、敬业、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修订完善有关名誉权、荣誉权司法解释,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案件纠纷的指导力度。
此外,修订完善婚姻、家庭纠纷等司法解释,进一步优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切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预防和惩治校园暴力等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修订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生存发展。
《规划》指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国际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规划》强调,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及时研究出台有关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修订完善合同法司法解释,在全社会倡导讲诚信、重规则的契约精神。
此外,要修订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维护市场秩序;尽快出台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推动当事人诚信诉讼;修订完善政府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相关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促进政府守信践诺;修订完善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延伸阅读】法律规定何为无过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要修正,其中一处就是增加了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修法的原意和精神在于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民众勇于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那么,什么是无过当防卫呢?
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也是一种特殊正当防卫。
它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此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不存在防卫过当,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此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无过当防卫规定的关键,就在于准确把握“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这也是刑法对特殊防卫适用前提条件的刚性规定。
从法律上看,什么是防卫过当呢?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对防卫过当的界定,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在事后能够确定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超过的程度不属于轻微。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明显失衡。从总体上说,防卫过当其实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
除了防卫过当,还有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都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行为人为了加害对方,而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在防卫挑拨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的犯罪故意,不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而实施相互攻击的行为。如斗殴双方都具有殴打、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并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双方都缺乏防卫的意思,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偶然防卫,客观上虽然发生了防卫效果,但不具备防卫的目的,因此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综合中国新闻网、正义网、北京日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