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7

员工辞职单位上演“拖字诀” 辞职难也是企业的一种违法行为

编辑:冯一伦
导 语

据一媒体的调查数据显示,六成以上的人都遭遇过“辞职难”,特别是一些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在觅得新单位准备“挪窝”时,遭遇关卡。

  浙江在线杭州12月17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冯一伦)面对欲辞职员工,一些单位上演“拖字诀”、写差评、不办理社保转接手续、拖欠奖金……据媒体调查数据显示,六成以上的人都遭遇过辞职难,特别是一些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在觅得新单位准备离职时就会遭遇关卡。网友感慨“升职难,辞职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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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为何不能“想走就走”

  今年7月,因为工作压力大,四川的王先生从其工作了3年的保险公司辞职。辞职时,却遇上了一件让王先生无可奈何的事情。其领导寇女士要求王先生必须删除所有同事的微信,否则不允许辞职。

  为了抓紧时间办理辞职手续,王先生按寇女士的要求删除了微信。四个月后,王先生才意识到,寇女士对于其辞职的要求,实际上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对此,他的前领导回应,要求删除同事微信是对公司团队的保护,并不是强制,是征得了王先生同意的。

  90后的姗姗曾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工作一年后想要辞职,单位领导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先鼓励我一下,肯定了我之前的工作业绩。再告诉我目前项目人手短缺,暂时不会为我办理辞职手续,希望我再坚持一下。”就这样,姗姗的辞职手续拖了近三个月。

  2016年,飞行员赵明在完成一次飞行任务后,向同事通报了他将要辞职的消息。可是,赵明办理辞职手续的过程并不顺利。直到2017年9月,成都中院作出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审判决。

  在赵明所在的公司里,辞职的同事组建了一个80人的微信群,但因种种原因,许多人最终放弃了辞职。等赵明辞职的时候,这个群里只剩下20个人,有人“提出辞职时还没结婚,现在孩子都有了,流程还没走完”。

  像王先生、姗姗和赵明这样的遭遇引起了许多网友的共鸣,网友留言感慨“升职难,辞职更难。”据一媒体的调查数据显示,六成以上的人都遭遇过“辞职难”,特别是一些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在觅得新单位准备“挪窝”时,遭遇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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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难,也是企业的一种违法行为

  有六成以上的人都遭遇过辞职难问题,可见辞职对于很多人来说,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用人单位不放人,对员工辞职设坎,比如人为延长劳动者的辞职时间,在辞职证明上写欠缺职业道德之类的负面评价,不办理社保转接手续、拖欠奖金等等。这些上演“拖字诀”的单位,或许可能是出于爱才或惜才,但方式方法却难言光明正大,也没有体现出对人才的尊重。有的单位确是出于挽留人才,但这种方法却罔顾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像是一种“权益绑架”和对劳动自由的“捆绑”。如有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时还没有结婚,现在孩子都有了,而流程却没有走完,这样的“留才”方式,违背了劳动者的意愿。

  还有一些单位,纯粹就是对劳动者辞职的“打击报复”,让劳动者难以顺利辞职,甚至还对辞职的劳动者百般刁难。“炒公司鱿鱼”如此困难,折射的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劳动法》第31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按流程办理辞职手续,确保用人单位得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每个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任何公司不得阻拦。有明文规定,又有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一些大公司还建立工会组织,员工不是过去的“包身工”,应有的权利理当有多重保护,为何还频频出现员工辞职难的现象呢?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欠缺博弈能力,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更要强调保护好劳动者的辞职权。人才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价值、获得增值,用人单位把劳动者当成“私产”,这是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严重侵犯。对此,需要劳动者能够多一些维权意识,更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帮助劳动者维权,对于罔顾劳动者权益的一些用人单位要有相应的惩戒,保护好劳动者的辞职权等一切正当权益。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这也才能倒逼被剥夺了“生杀予夺大权”的用人单位真正尊重人才、善待人才,从而才能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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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辞职也要履行合同义务

  从法律上说,应该保障劳动者的辞职权,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限最多为两年。对于一些涉密或特殊岗位,劳动者也不能“说走就走”。对于辞职的劳动者来说,也要按照合同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单位也要依照法律法规,对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北京海淀法院的一项数据显示,有62.14%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均获法院支持。竞业限制违约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的主要诉请项目,约占97%左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告诉记者:“竞业禁止应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劳动者享有择业自由。如有约定,应按月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同时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沈建峰提醒,在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的情况下,尽管劳动者辞职后可以从事竞争性的行业,但是如果因此导致前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受侵害,劳动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为特定劳动者提供了专项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也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不能自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辞职要能形成双向约束,不能变成了单位单方面说了算,只有单位“炒员工鱿鱼”,而单位却容不得员工“炒公司鱿鱼”。不管是劳动者“炒公司鱿鱼”,还是单位“炒员工鱿鱼”,都要能严格依法行事,要能确保双方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综合新华社、红网、北京青年报、工人日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