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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被判赔偿”,理从何来?
2020年05月06日 14:35:46 来源:红网 杨应和

  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须服从。(5月3日 中国新闻网)

  此事一经报道,迅速引发众多人的围观,并掀起一股舆论热议。对此持反对意见的理由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其实,秉持这样的理论,只是对《劳动法》一知半解。无疑,此案例也是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绝佳时机。

  所谓的平等权只是相对而言,是有边界的,还必须认清其隶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劳动者一旦和企业发生劳动关系,就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劳动者和企业进行劳动等价交换的同时,劳动者就必须听从企业的领导、指挥和命令,这就是隶属性。

  我们往往过度关注法定条款,而忽视约定条款,其实,企业内部的劳动规则也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有法律依据,也是我们熟悉和理解的。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在工会、企业和职工代表三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一些条款,这就是约定条款,约定条款是企业行使用工权的形式和手段,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在明知货源紧急下仍拒绝加班,目的只是逼公司和他们继签合同,这种做法显然出于一己私利。更何况,他们的劳动合同尚且没有到期,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就必须履行,一旦违反,就视为违约,根据事实违约程度和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当然,如果该员工事出有因而不能前来加班,必须持相关证明提前向该企业进行情况说明。

  劳动者的隶属性、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以及合同期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约束着每个劳动者行为,来不得半点任性,这就是此案给大家带来的深刻教训。

标签: 责任编辑:陶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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