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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冷静期”排除家暴点赞
2020年05月16日 12:31:44 来源:东方网 刘天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但有观点认为,应当对离婚冷静期设立甄别机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应设置冷静期。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称,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对于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一般通过起诉解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离婚冷静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事实上,近年来全国各地有不少法院都采纳了这一做法。而且,每当某地法院采用了“离婚冷静期”后,都会得到赞誉声,舆论甚至出现了“一边倒”之势。

  的确,不少离婚案件,是由于当事人一时冲动而引起。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后,原来还表示坚决离婚的当事人,有可能因考虑不周,回心转意后放弃离婚,而法院给出的“离婚冷静期”,恰好起到了缓冲作用。正所谓“恋爱可以短暂绚烂如烟花绽放,婚姻却需要二人细水长流地在柴米油盐间共同经营”。

  然而,“离婚冷静期”也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尴尬。“离婚冷静期”绝非“万能药”,如果操作不当,不仅耽误了当事人提出的本该正常离婚的诉求,还有可能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家暴采用“离婚冷静期”的做法显然不妥。如遇到家暴、遗弃、重婚等“渣男”或“渣女”,采用“离婚冷静期”显然不妥,因为婚姻基础已经失去,这样的婚姻不值得维系。

  而本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出回应,确立了对“离婚冷静期”的甄别制度,将家暴排除适用之外,无疑确保了弱势一方深陷泥潭而又无法离婚的尴尬,在“离婚冷静期”上不再搞“一刀切”,既保障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也会避免一时冲动造成的家庭破裂悲剧。

  可见,针对近年来家暴案件逐年增长的社会现实,经过司法实践不断摸索后,及时总结了经验,为“离婚冷静期”限定了范围,家暴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将家暴排除在外值得点赞。家暴是丧心病狂的行为,既为文明社会所不齿,更是触犯了法律。对家暴不再以“离婚冷静期”处理,体现了敢于“修复”法律的气魄,必将得到全社会的普遍支持和赞誉。

标签: 责任编辑:吴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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