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时政新闻 > 时评 正文
在线旅游新规能否吓退大数据“杀熟”
2020年09月19日 09:16:08 来源:红网 孔德淇

  10月1日起,《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提出,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的行为将被禁止。也就是说,在线旅游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将“此路不通”。(9月17日 《中国邮电报》)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线旅游市场日益壮大,但当消费者越来越习惯于“一部手机游天下”时,大数据“杀熟”等乱象也随之而来。

  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老客户看到的价格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不仅有违传统的商业道义,增加了在线旅游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更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影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定》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回应了社会热点、行业痛点,填补了在线旅游领域行政规范和市场监管的空白,其落地执行将对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毋庸置疑,《规定》对在线旅游平台的“把关”责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将倒逼后者选择产品和服务更加规范的供应商,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旅游产品,也应看到,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的价格歧视,还需平台建立价格公示机制,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价格公示,提高在线旅游市场透明度,扭转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并引入权威第三方监督,及时处理和清退侵权商家,规避“杀熟”行为。

  虽然《规定》对大数据“杀熟”现象明令禁止,消费者再遇类似“陷阱”将有法可依,但其处罚标准及力度仍有商榷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然而,相较于不法商家的违规收益,该处罚力度无异于“罚酒三杯”,让实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大打折扣,对大数据“杀熟”还需设定更具威慑力的处罚标准,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按情节严重程度增加赔偿。

  大数据“杀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消费者维权时常面临举证难的窘境。纵然超半数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但由于目前关于大数据“杀熟”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判定是否“杀熟”的界限比较模糊,经营者往往以新人红包、新人专享、时间点不同或系统出错等理由予以否认,也呼唤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立法对大数据“杀熟”加以厘清,积极落实《规定》要求,将评价权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热点纳入监管范畴,与时俱进升级监管手段,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让消费者“说走就走”,拥有一个舒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标签: 责任编辑:吴珂珺
相关阅读
微信分享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9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浙江在线版权所有

在线旅游新规能否吓退大数据“杀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