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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艺人”复出要公开透明
2021年02月06日 10:16:13 来源:东方网 王军荣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5日发布新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且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劣质艺人”犯错了,从科学的态度看,也不应该全然封杀,也应该给予一定改过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根据所犯的错,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的做法,是理性的,是件好事。然而,在确定“劣迹艺人惩戒复出程序”之前,能否先搞个“劣质艺人”的“黑名单”,让民众了解清楚。

  其实,之前,广电总局曾经下发一些“封杀令”,比如规定: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不过,从事实来看,一些“劣质艺人”并不怕没有机会“复出”,相反,一些“艺人”似乎越“劣质”越“畅销”,越吃得开。

  对“劣质艺人”进行惩罚是相当必要的。一方面尊重了法律,给青少年树立了榜样,要不然,如果“艺人”犯错违法了,还能继续“红”,这会对青少年进行“误导”,给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塑造带来极坏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对真正的“艺术家”的尊重。人家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演戏,红不了,可一些违法的艺人却自始至终红着,实在不公平。很多人会说,“劣质艺人”最终是由娱乐市场决定的,可我们也看到,“劣质艺人”不怕“劣”的背后则有着资本的操作,会给民众呈现出假象。因此,对“劣质艺人”进行管理,给予相应的惩罚,对“复出”进行规定,是相当必要的。

  据介绍,禁止性条款包括: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规定得相当详细,换言之,有上述行为都可以列为“劣质艺人”,都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不过,笔者认为,需要提醒的是,对“劣质艺人”惩罚时要注重细节。要公开相关信息,让民众清晰地知道,艺人做了哪些事成为了“劣质艺人”,又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一旦复出,同样也要做好公开透明工作。让他们在民众的监督下,倒逼自己成为一个“好艺人”。

标签: 责任编辑:翁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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