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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过问必记录”让干扰办案者无处藏身
2021年09月20日 08:48:38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杨维立

  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及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案件,树立了依法依规办案、纯洁司法环境的鲜明导向,体现了全面从严治警取得的新成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政法干警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三个规定”绝非说说而已,而是带电的“高压线”。此次中政委集中通报7起典型案件,坚持严字当头,向违反“三个规定”的种种表现坚决“亮剑”,生动彰显了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决心。如山西省河津市检察院党组成员王海红未按规定记录填报一案,王海红对他人3次打电话询问冯某某案情一事,既未记录也未主动报告,直到审查调查期间才向组织说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现实中,少数政法干警之所以对“三个规定”置若罔闻,与其“老好人”心态、“怕得罪人思维”有很大关系。更重要的是,背后或许隐藏着更严重的问题。通报中的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邦胜过问案件一案,就是明证。根据通报可知,吴邦胜接受当事人请托,向案件承办人说情、打招呼,甚至在审委会讨论时发表引导性意见。目前,吴邦胜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此,把未按规定记录填报当成一个线索,顺藤摸瓜,深挖细查,可能会发现更多问题,带来“意外”收获。

  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决不能放过那些违法违规干预办案的人。通报中提及这样一个案例:2019年8月,安徽省临泉县检察院某检察官主动记录报告临泉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庞峰到其家中希望办理某起案件时予以关照,该检察官未应允。后该检察官在客厅内发现庞峰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贵州茅台酒一箱,遂向院领导进行了报告。临泉县检察院将涉嫌行贿线索移交至县监察委员会,庞峰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广大政法干警都应当像这位检察官那样不留情面,让“庞峰”们得不偿失,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事实表明,落实“三个规定”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内在需要,也是压缩“围猎”生成空间,营造风清气正司法环境的必然要求。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推动“三个规定”落地生根,最关键是要防微杜渐。各级政法委及有关部门要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该记录不记录的、该报告不报告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同时,对任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组织、个人,也要坚持“零容忍”态度,严肃追责问责。要让“逢过问必记录”虎虎生威并形成常态,助力筑牢反“围猎”防线,打造过硬政法铁军。

标签:记录;具体案件;政法干警;检察官 责任编辑:董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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