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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省政府最近就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下发特急通知,提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信用制度等,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企业。
通知要求用工单位必须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必须将工
资提前在离法定节假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农民工说明原因,并征得大多数农民工的同意,同时报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按期整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信用制度,用工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3日内,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
省政府要求,凡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建成后,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现有项目一律停工,新上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相应处罚。
因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劳务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或签订还款协议,否则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资质年检时对其资质作出处理。劳务分包企业要设立工资专户,确保按月发放工资,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清理出建筑劳务市场。
对于国有投资的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企业的资质管理。省外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要接受当地的管理。
据悉,山东省近期将开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专项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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