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打算将房屋卖给一家商贸公司,出售合同尚未签订,这家企业就突然变卦了。商贸公司遂告到法院。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变卦企业赔偿商贸公司筹款的利息损失及订约往返的费用损失。法院的理由是:变卦企业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2002年,经人介绍,北京某商贸公司打
算购买某企业欲出售的一套房屋,双方商定了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可过了没多久,售房企业就将该套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为此,商贸公司要求售房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售房企业以双方未签合同为由不予理睬。官司最终打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商贸公司认为,双方已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又将此房屋卖给别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认为,双方只有买卖的意向,并没有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他们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尚在订立过程中,买卖合同尚未有效成立,而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因此,商贸公司追究被告违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被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有明显过错,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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